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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证外国来华专家在我院的正常工作及日常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外国专家的安全工作由院外事办总负责,总务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助共同负责。第三条外国专家到任后,院外事办应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市的安全、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开展工作。第四条外国专家到任后,院外事办工作人员应向外国专家宣传和介绍我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学院的有关法规、制度,包括作息时间、住宿地的电器设备安全使用规定以及专家用车安全规定等,并将学院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联系方式,常用报警、求助电话等,告知外国专家,以保证各部门随时为外国专家提供帮
2、助。第五条外国专家宿舍的安全由学院总务处、保卫处负责,工作人员应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应急措施,做到临危不乱,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第六条外国专家住宿的公寓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制度,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第七条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专家住宿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
3、违法的事件。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外事办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总务处、保卫处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外事办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外事办联系,并由两名以上学院职工结伴而行。第八条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要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第九条教职工、广大学生与外国专家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第十条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院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外事办,由院外事办报告分管院长,并通知总务处、保卫处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