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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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消除我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风险隐患,从源头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下降并持续改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提出以下行动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

2、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按照“划、立、治”三项任务要求,开展“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切实消除饮用水源风险隐患,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饮水质量。(二)工作目标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全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总氮、氨氮、总磷、高镒酸盐指数等重要指标得到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水质显著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建立“社会重视、责任明晰、措施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确保饮用水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健康的良性循

3、环,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重点任务(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1.进一步完善“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一源一策”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自然地理及经济社会资料等基本信息、水质状况、污染状况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整理饮用水水源地空间信息资料,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明确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底)2 .规范勘界立标及隔离防护设置。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等规定,持续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饮

4、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立标,并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明确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的边界和管理范围,设置界碑或界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点、公路两侧、取水口等区域设置标志鲜明的保护宣传牌、安全警示牌、管理要求牌等,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规定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并定期检查更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道路穿越的,要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设置短信提示信息。强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整体隔离,采取铁丝网、围栏等物理隔离措施或防护林等生物隔离工程,杜绝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与保护水源无关的人类活动,确保饮水安全。(市水利局、市

5、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3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建设。各区县(市)要以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为核心,进一步梳理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流域存在的突出问题,2019年底,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稳定)方案(一源一案)的编制,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对超标水源,要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并对准保护区汇水区域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确保到2021年全面达到目标水质要求;对现状水质虽已达标但波动较大的饮用水水源,要及时分析原因,并适时采取清库、清淤等工程措施,更有效防治水质反弹。对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要从保护水质出

6、发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和正面清单制度(管控措施和正面清单详见附件),严控各类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强度,筑牢饮用水水源安全底线。(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底)(二)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1.彻底整治保护区内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全部拆除或关闭。一级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和水上加油;准保护区内三类工业企业必须全部关停或搬迁,二类工业企业中,有生产性废水产生且无法纳管的或纳管后无法引到保护区外排放的、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必须

7、全部关停或搬迁。准保护区内的一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2 .积极整治保护区内旅游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旅游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旅游建设项目,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水上旅游建设

8、项目,已建成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市文广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3 .全面拆除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全面排查保护区内违章建筑,依法依规予以拆除。结合无违建区县(市)创建要求,加大对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坚决杜绝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增违章建筑。(市三改一拆办、市城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4 .加强保护区内生活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建设与污染物产生相配套的治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能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

9、实行单户或联户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置,涉及到农家乐、民宿的要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农家乐、民宿餐饮污水隔油技术指南(浙环函(2018)550号)要求执行。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纳管条件的,可通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原则上引到水源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等进行深度处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管理、标准化运维,2020年底前,所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村庄全部完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并实现标准化运维,治理设施按照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开

10、展水质监测。(市住建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底)5、加大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开展畜禽养殖、网箱养殖等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开展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全部拆除或关闭;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已有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逐步退出并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积极推行肥药减量控害增效技术,开展农田径流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二级保护

11、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满足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GB/T26903-2011)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1 .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监测监控、年度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实施生态补偿、最严水资源保护等政策制度。(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计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2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管控。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

12、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全市各饮用水水源地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污染事故预警机制、危化品运输管理制度、风险源名录,并制定饮用水源地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底)3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和预警监测能力。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力度,逐步建立健全水质自动化的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变化情况。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建立饮用水水源风险管理系统,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预警体系,及时发出安全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人民政

13、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4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力度。长期保持对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严厉打击、坚决查处一切威胁饮用水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查处结果,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和挂牌督办,严防污染反弹。(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5 .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快建立安全、可靠的农村供水体系。切实加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着力消除各类污染隐患。加强对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落实各项净水措施,因地制宜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

14、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提高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提高农村饮水安全水平。(市水利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制度。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和要求,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

15、方案,组织实施并落实。(二)密切协同配合。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各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发改部门要做好治理保护项目审批,加快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财政部门要广开融资渠道,增加治理保护资金投入;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化品运输的监管力度,完善保护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污染行为;水利部门要加快治理保护项目推进,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升;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力度;

16、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旅游项目监管,依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旅游活动;国土和规划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周边的规划管控。(三)强化督查考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将作为2020年重点督查工作,纳入美丽宁波、五水共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资金分配等挂钩,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美丽办、市治水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估,切实提升工作成效。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开展不力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区域,要对责任领导进行约谈问责。附件: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控措施与正面清单宁波市“千吨万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控措施与正面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及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对饮用水源保护一、二级保护区法律规范非常明确,对准保护区规定相对宏观,为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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