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标准监察员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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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行标准监察员培训管理办法1目的和依据为全面系统实施中国民航飞行标准监察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培训管理工作,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4)、关于进一步加强监察员资质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民航发2019)88号)和飞行标准管理手册相关内容,制定本管理办法。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民航飞行标准监察员(包括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安全监管类和督导类监察员,以下简称飞行标准监察员)及技术专家的相关业务培训的管理。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人员可参考本办法开展培训工作。3管理机构和职责3.1飞行标准培训管理委员会飞行标准司负责组织成立飞行标准培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飞培委

2、员会),对全国民航飞行标准培训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指导。飞培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由飞行标准司司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飞行标准司司领导担任,委员由飞行标准司各业务处、各地区管理局培训联络员、飞行标准培训中心和其他飞行标准培训机构代表组成。飞培委员会的职责如下所示:(1)制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培训政策;(2)审核并批准飞行标准监察员培训大纲和培训课程;(3)认可飞行标准培训机构实施的培训课程;(4)审核飞行标准培训机构提交的年度培训工作报告;(5)收集汇总各飞行标准培训机构实施的飞行标准监察员培训信息并对信息实施统一管理;(6)指导并监督检查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7)审核并批准年度

3、培训计划;(8)讨论并协调解决培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3.2飞行标准培训中心飞培委员会依托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成立中国民航飞行标准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飞培中心),作为飞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飞培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所示:(1)参与飞行标准培训管理工作办法的起草和修订;(2)参与培训大纲的初审并出具意见;(3)参与培训(含授权课程清单)课程的初审并出具意见;(4)承担飞行标准人员培训日常管理工作;(5)支持飞标培训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6)承担飞培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3.3飞行标准培训机构(1)参与编写相关培训大纲;(2)编写相关培训课程清单和课程内容;(3)组织开展飞行标准人员相关培训工作

4、;(4)上报飞标监察员相关培训信息。3.4地区管理局(1)组织本地区飞标监察员参加培训;(2)推荐本地区监察员或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担任兼职教员和在岗带训教员;(3)组织和实施在岗带训;(4)上报本地区飞标监察员相关培训信息;(5)承担飞培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培训管理工作。3.5培训联络员民航地区管理局各飞标专业处室设培训联络员1名,由各处室领导担任。培训联络员作为飞培委员会委员,在飞培委员会指导下对辖区内各监管局或运行办对口处室的培训工作实施管理。4培训大纲(1)培训大纲是指导培训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依据岗位职责,培训大纲分为五类飞行标准监察员专业和四类飞行标准技术专家,包括:飞行运行监察员专业培

5、训、航务监察员专业培训、客舱监察员专业培训、航卫监察员专业培训、维修监察员专业培训、飞行模拟训练设备鉴定专家培训、AEG评审专家培训、飞行程序审查专家培训、航空卫生及航空医学专家培训。具体内容见本手册附录2o(2)为保证培训工作能够满足实际需求,飞培委员会应当每三年对培训大纲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飞培委员会可委托飞培中心对培训大纲中不涉及重大结构调整内容进行临时修订,包括个别培训模块和课程的调整和增删。临时修订应当在下一次整体修订时一并报委员会批准并发布。5管理要求5.1 培训课程类型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应当完成初始培训、在岗带训、定期复训、专项/提升培训(按需)各项课程的培训。5.1.1

6、 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培训课程根据实施阶段不同分为初始培训课程和持续培训课程。(1)初始培训:指受训人员为满足岗位要求在初次上岗前或完成某项具体任务前应完成的培训。包括初始通识、初始业务、在岗带训(初始)。(2)持续培训:指受训人员在首次上岗后,为持续满足岗位资格要求而接受的知识持续培训。包括定期复训、专项/提升培训、在岗带训(补充5.1.2 理论培训和在岗带训培训课程按培训形式不同分为理论培训和在岗带训(OJT)。(I)理论培训:包括课堂面授、远程面授和自学等培训形式。(2)在岗带训I:指受训人员在被委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任务和职责之前,在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本岗位实操性培训I。相对于

7、初训的基础知识培训,在岗带训应当更加突出岗位的职责内容。5.2 培训课程的开发和评审各飞行标准培训机构根据飞培委员会的任务需求,依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开发培训课程实施所必须的课件、试题、教学指导文件、教材等资料,开发完成后提交飞培中心用于评审。飞培委员会委托飞标司各业务处室会同飞培中心组织课程初审,确认满足本文件要求后,以批准加入授权课程清单的形式批准培训机构实施培训。5.3 培训课程的修订各飞行标准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大纲要求的变化、培训效果及反馈意见、相关政策修订等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课程。如果培训课程的修订内容没有本质变化,由授权开展课程培训的培训机构按照本手册要求自行完成培训课程的内部评审

8、工作。如果修订涉及培训目标、培训时间、主要授课内容、授课形式(如由课堂面授改为自学)等方面的重大变动,需要重新申请进行培训课程评审。5.4 培训管理要求各飞行标准培训机构应按飞培委员会发布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I。培训具体内容按照本手册附录2实施。培训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管理要求如下:5.4.1 初始培训飞标监察员和技术专家只有完成了培训大纲规定的初始培训课程,以及在岗带训,并经考试或评估通过后,方能进行后续的专项/提升培训,并承担相应的岗位工作职责。5.4.2 在岗带训在岗带训培训是提高局方人员和技术人员解决实际工作问题能力,积累工作经验的重要手段。由飞标监察员和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9、1)培训内容飞标监察员的在岗带训主要内容是学习监管业务的审查流程和方法,以及将专业知识应用于监管工作两部分学习内容。1)学习审查流程和方法主要培训内容是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流程、环节和技巧,如文件审查、现场审查、会议审查等。2)应用专业知识到监管工作通过培训,学习应用相关的飞行标准专业知识开展审定和监管工作。(2)培训类型飞标监察员在岗带训按参与学员不同分为两类:监察员在岗带训和审查组长在岗带训。监察员在岗带训内容包括审查流程和方法、专业知识应用。审查组长在岗带训内容重点培训审查流程和方法,主要关注项目管理相关内容,如审查会议组织、审查任务安排、工作交流和沟通等。(3)培训实施原则上,

10、受训学员应完成相关的理论培训后,再开展在岗带训。针对每个工作类型,其在岗带训分为三个阶段:阶段一:观摩学习岗位工作方式;阶段二:在教员指导下完成岗位工作;学员参与审查活动,在教 Aft9卜亢成相云给科 日安践悌作学员独V光成培明科“丈 歧掾作,教员财培调项目 完成情、避打督阶段三:独立完成相关岗位工作,教员对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及职教员向学分演小、传投审色方法、经会何祖情让学员梅助分1.作: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在岗带训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可以合并实施,第三阶段培训应当单独实施。在岗带训的教员应满足本办法中关于培训教员的资格要求。5.4.3 持续培训飞标监察员和技术专家为持续满足工作岗位要求,

11、在完成初始培训之后,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持续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持续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所示:(1)知识更新:由于新的政策、规章、程序、指导性材料、应用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出现或应对突发情况(如事故发生后的整改措施落实)而举办的政策宣贯、技术交流和培训。培训形式为课堂教学和线上自学。(2)业务研讨:为提高飞行标准相关人员的工作理念、工作技能和监管水平,解决当前工作的热点问题,促进先进经验交流而开展的研讨式和互动式培训,培训形式一般为课程教学。5.4.4 专项/提升培训专项培训、提升培训属于持续培训。专项培训、提升培训的形式应当紧密结合岗位实际需求,形式可以灵活多样。5.5 考勤所有培训课程都应严格考勤

12、管理。各参训单位应督促并保证学员按时参加相关培训。除在岗带训培训外,培训过程中每天上下午应各签到一次(考试时间除外),缺勤时间超过培训总课时(含考试时间)七分之一的,视为放弃培训,不发放培训证书,不得参加考试或者评估(如适用)。5.6 考试和评估所有初始培训均应当设置笔试环节。笔试题型为三选一或四选一的单选题。笔试具体要求如下。表L笔试要求表考题类型考试时间(分钟)考题数量通过成绩四选一120/60100/50270三选一120/60100/5080所有定期复训、在岗带训、专项/提升培训的考试或评估形式,由培训实施单位自定,但应当有明确记录表明学员“通过”或“不通过”本次培训。5.7 培训质量

13、评估与改进所有大纲培训课程的实施过程均应包含培训质量评估环节。学员可通过书面或线上形式参与培训质量评估。评估至少应包括对教员讲授效果、课时安排、教学内容设置、后勤保障等环节的评价和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培训机构应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根据评估反馈意见对各项培训工作进行改进。6飞行标准培训机构各飞行标准培训机构应在相关培训课程通过飞培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在授权课程清单范围内,按照要求开展培训活动。6.1培训机构资质开展飞标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应满足如下所示的基本资质要求:(1)应为完成工商注册的单独法人或其下属机构;(2)从事培训工作超过3年,具备丰富的培训管理经验,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未出现与培训

14、质量相关的重大问题或接受过相关行政处罚;(3)具备实施相应培训所必需的教员、教学设备和保障设施等培训资源。6.2课程管理手册培训机构应当制定飞行标准培训课程管理手册,以阐述本机构如何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及培训管理制度,该手册应当经飞培委员会认可,并在实际培训中按照其要求进行培训和管理。手册内容至少应包括:(1)封面页;(2)目录页;(3)有效页清单;(4)修订记录;(5)分发清单;(6)培训机构负责人声明;(7)授权培训课程清单;(8)组织机构、人员资质及各部门职责;(9)主要管理人员及培训教员清单(含专兼职教员);(10)培训和实习环境设施说明;(11)教学管理程序和培训教材的制定和管理;(

15、12)教学质量管理;(13)课程管理;(14)培训档案管理;(15)培训手册管理,包括手册的编写、修改、分发程序。6.3授权培训课程清单申请飞行标准授权课程清单的培训机构,应向飞培中心提交由其飞行标准培训授权课程清单申请书(附件1)、飞行标准培训课程管理手册及必要的支持和说明材料。飞标司各有关处会同飞培中心采用远程文件审查方式评估申请资料与本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后,填写飞行标准培训授权课程评审表(附件2),提出初步评审建议上报飞培委员会。对于满足本文件管理要求的培训课程,飞培委员会将以首次签发飞行标准培训授权课程清单(附件3)或其修订的形式对该培训课程予以批准。6.4对培训机构的持续监管飞培委员会委派飞培中心每两年对授权培训机构课程、教学开展情况、培训学员的课程评价情况进行一次文件审查,以确保与培训大纲更新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要求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严重培训质量问题,飞培委员会可取消对该培训机构授权课程的批准。7培训教员7.1 飞行标准培训教员飞行标准培训教员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为人正派,具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和较高的思想觉悟;(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相关民航法规;(3)具有认真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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