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卫监督发2009第756号建设项目审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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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黑卫监督发(2009)756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2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

2、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C)C)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主题词:卫生建设项目审查通知抄送:卫生部,省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09年12月16日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规范我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

3、查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和评价活动。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由省、市(行署)、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六条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承担省

4、卫生厅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各市(行署)、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本级职业卫生审查的受理工作。第七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二)石棉纤维粉尘或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

5、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一)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核电站建设项目;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省卫生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1、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下,20亿(含2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核设施、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大于4X109Bq的核医学诊疗场所、放射性实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分装、处理设施)、辐照加工装置、放射治疗装置(使用Y刀、钻-60治疗机、后装治疗

6、机、医用加速器的设施)、使用或贮存单个密封源活度大于3.7X10HJBq(油田测井、放射源库、放射性废物库、Y射线探伤设施)、加速器(使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回旋加速器、高压倍加器、对撞机、同步辐射光、辐照加速器的设施)等建设项目;3、省卫生厅直接管辖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防护建设项目;4、跨市(行署)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5、绝密工程、机密工程等特殊性质需要经省卫生厅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6、卫生部委托的建设项目。(三)其它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

7、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九条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类。(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有关专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审查后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初步设计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委托获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审查。第十条在

8、卫生部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发布前,职业病危害分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标准、规范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识别、评价和判断。评价报告的形式依据建设项目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及卫生部的相关规定确定。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评价报告表,职业病危害一般或严重、投资规模大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有关预评价报告书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一)诊断X射线机房(使用普通X射线机、DSA.CR、DR、牙科X射线机、乳腺X射线机等设施)、行包X射线检查、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豁免活度值以上一2X10Bq(含2X10Bq)的核医学诊疗场所、放射性实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

9、、分装、处理设施)、核子计应用设施(使用核子秤、厚度计、水份计、料位计等设施)、单个密封源活度不大于3.7X1()8Bq(含3.7X1()8Bq)的设施(科研、放射性实验室)、含X射线发生器的分析仪表使用设施(使用X射线荧光分析仪、同位素的色谱仪设施)等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后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特殊情况下,如设置在居民区内的医用X射线诊断机房(牙科X射线机除外)及特殊性质的上述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表可以请专家论证后备案。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乙级非密封源工

10、作场所(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2XlO7Bq-4109Bq(含4义10%)的核医学诊疗诊所、放射性实验室和生产、使用、贮存、分装、处理设施)、单个密封源活度为3.7X103.7IO10Bq(含3.7X10Bq)的设施(科研、放射性实验室)、移动式X射线探伤、CT扫描装置机房(医用或工业用X射线CT机设施)等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和控制效果报告表,经有关专家按照法定程序审查后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建设单位所在地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1、,同时抄送批复至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审查专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黑龙江省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简称专家库),成立“黑龙江省职业卫生审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专家的抽取、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关要求按照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指派12名卫生监督员参加建设项目专家审查会,主要负责对评审专家资格、评审行为、评审资料、评审程序等进行现场监督。参加审查会的卫生监督员不得收

12、取审查、评审、验收等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将待审查的评价报告(送审稿或电子版)在召开专家审查会议3天以前送达参加审查的专家,对涉及保密的技术资料可以不提前送达,但审查时至少应给专家留有半天报告浏览时间。第十五条专家审查会议应提供如下资料,供审查专家和卫生监督人员核查:(一)评价报告、设计报告、编制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文本;(二)评价报告中涉及的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相关资料;(三)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原始数据。建设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熟悉项目的相关人员评审会议期间应到场,对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进行说明和解答。第十六条审查会议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在专家

13、组长的主持下,与会专家形成独立评审意见,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干预专家评审意见的形成。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评审意见,针对专家组和专家个人意见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制定修改说明。将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和修改说明报专家组组长复核签字。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标明修改日期。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并对其内容负责。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资料、评价工作原始资料、质量控制记录和评价报告正本应归档并长期保存。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和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

14、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及评审专家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接受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据此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报告。第二十一条预评价报告完成后,需要经专家技术审查的项目,承担评价任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其中在“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审查专家”

15、中抽取相关专家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的总数的3/5,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报经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二条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应包括:(1)评价依据的选用是否正确;(2)评价方法是否准确得当;(3)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是否正确;(4)选址、总平面布置是否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5)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是否合理;(6)建筑物卫生学是否符合要求;(7)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措施评价是否合理有效;(8)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定性是否准确;(9)建议是否充分、正确(10)报告编制是否规范等。第二十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或备案的公函;(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三)属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需专家评审的,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现有修改要求的);(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九)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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