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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专业培训大纲以下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专业培训大纲基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制定。对于相关人员获取资质条件的培训I,需按照相应的规定,不在本文件列出。另外,具体各类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专业培训提纲、课时及考核标准(如需要)由各责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关内容参考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各专业分卷。民航局每年均制定并发布监察员年度培训大纲,包括各类监察员的初始培训、在岗带训、定期复训和专项/提升培训(可按需)。1 .飞行运行监察员专业培训大纲1.1 飞行运行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专业初始培训基于飞行运行监察员符合基本资质要求,并至少应当经过下述专业培训:(1) CAA的规章和程
2、序;(2) SSP(国家安全方案)、NASP(国家航空安全计划)、SMS和质量体系;(3)执法程序;(4)人为因素原则;(5)针对监察员具体角色和任务进行培训I,重点是需要由局方批准的内容。1.1.1运行法规培训即CCAR-60部、61部、91部、92部、121部、129部、135部、136部、141部、142部中所有涉及航空器与运行相关要求(包括相关的咨询通告、管理文文件、信息通告等),以及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的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1.2 FS
3、OP系统培训I即应用FSOP系统实施审定和监察任务的培训I,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需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注:涉及无人机运营安全监管的监察员,还应当完成UOM系统培训。1.1.3 在岗带训(OJT)在岗带训应当由资深监察员在受训人员在成为正式监察员之前开展。带训过程包括:(I)观摩学习;(2)在监督下工作;(3)能力评估;(4)最终评估和授权。在岗带训即参加实际的运行审定和监察工作,适用于所有拟任飞行运行监察员的受训人员。在岗带训必须由资深监察员在受训人员在成为正式监察员之前开展,但需优先完成飞行运行监察员计划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在岗带训时间通
4、常为2至3个月。培训需由飞行运行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培训后需经考核通过后,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注:涉及无人机运营安全监管的监察员,OJT由飞行运行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UoM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1.2飞行运行监察员的定期复训定期复训应当包括:(1)与监察员岗位任务相关的法规和民航局相关程序的变化;(2)技术培训,适合监察员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包括针对专业化训练的复训以及新运行环境和新技术;(3)基于以往审定和监察数据的培训。1.2.1 运行法规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在航空器运行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修订时开展该培训。培训可由
5、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2.2 FSOP系统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并仅在FSOP系统发生重大更新时需要。培训需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注:涉及无人机运营安全监管的监察员,应当完成UOM系统更新培训。1.2.3 充OJT培训适用于所有飞行运行监察员,在计划扩大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时需要,时间可视情。培训需由飞行运行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但未完成OJT项目审定和监察的,应当限制作为主管运行监察员。注:涉及无
6、人机运营安全监管的监察员,补充OJT培训由飞行运行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UOM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13飞行运行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专项/提升培训可按需开展,该培训可在航空公司完成,但应当建立对应的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专项/提升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典型的培训项目:1.3.1 新技术专项培训新技术专项培训主要适用于(但不限于)参加运输航空/通用航空监管工作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推荐参加航空器制造厂家、行业协会、民航院所组织的相关培训,也可参加其他专业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3.2 ICAO文件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负责外航审定与监管、参加涉及IC
7、AO国际会议或者合作项目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3.3 FAA运行管理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FAA合作项目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3.4 EASA运行管理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EASA合作项目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可
8、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1.3.5 基础专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人的因素、特殊运行批准(如EDTO,PBNauthorizationrequired(AR),RVSMzAWOP,EFB等),适用于相关专业的飞行运行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是否考核按培训机构的安排,但需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 .航务监察员专业培训大纲2.1 航务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航务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包括两部分,其中航务法规培训适用于所有三个类别的航务监察员,在完成此项培训的基础上,各类别的航务监察员还应当分别完成各自类别的专业初始培训:2
9、.1.1 航务法规培训内容包括CCAR-65部、97部、121部中所涉及的航务管理相关要求(包括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和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4卷)的相关内容,以及FSOP系统的使用方法等。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1.2 各类别航务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航空运营人运行控制监察员、飞行签派员执照及训练机构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飞行程序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
10、监察员手册(第4卷)。2.2 航务监察员的持续培训2.2.1 飞标司航务处每年组织的持续培训(复训)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航务监察员持续培训(定期复训),适用于所有三个类别的航务监察员;第二部分是各类别航务监察员的本专业持续培训。2.2.2 航空运营人运行控制监察员、飞行签派员执照及训练机构监察员的专业持续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飞行程序监察员的专业持续培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4卷)。2.3 航务监察员的在岗带训(OJT)航空运营人运行控制监察员、飞行签派员执照及训练机构监察员的专业在岗带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
11、监察员手册(第2卷);飞行程序监察员的专业在岗带训按照相应的培训大纲执行,详见飞行标准管理手册(第4卷)。2.4 航务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航务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通常分为以下5类,民航局飞标司或各地区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其他专项/提升培训。各类别航务监察员可按需参加专项/提升培训。2.4.1 飞行程序设计培训适用于所有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由ICAOFPP等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4.2 飞机性能分析培训适用于所有
12、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4.3 航空运营人运行控制培训适用于所有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由中/外国航空运营人或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4.4 飞行签派员执照及资质管理培训适用于所有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
13、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由国际民航组织等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2.4.5 航行新技术应用培训适用于所有航务监察员。该培训可由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组织实施;该培训也可以由国际民航组织、其他国家民航当局或国际组织等机构组织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3 .客舱监察员专业培训大纲3.1 客舱监察员的专业初始培训专业初始培训基于客舱监察员符合基本资质要求,并至少应当经过下述专业培训I:3.1.1 运行及客舱法规培
14、训即CCAR-67部、91部、121部、129部、135部中所有涉及航空器运行与客舱相关要求(包括相关的咨询通告、管理文件、信息通告等),以及飞行标准监察员手册(第2卷)相关部分的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3.1.2 FSOP系统培训I即应用FSoP系统实施审定和监察任务的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培训需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3.1.3 在岗带训(OJT)即参加实际的客舱审定和监察工作,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但需优先完成客舱监
15、察员计划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在岗带训时间通常为2至3个月。培训需由客舱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培训后需经考核通过后,方可履行相应岗位职责。3.2 客舱监察员的定期复训3.2.1 客舱安全法规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在航空器运行与客舱安全相关的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修订时开展该培训。培训可由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或者其他经飞行标准司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经认可的培训教材实施。培训需要通过考核,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3.2.2 FSOP系统更新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并仅在FSOP系统发生重大更新时需要。培训需通过FSOP系统在线培训课程完成,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3.2.3 补充OJT培训适用于所有客舱监察员,在计划扩大主管的审定和监察项目时需要,时间可视情。培训需由客舱监察员所在单位通过FSOP系统组织实施,并自动记录。此培训无需考核,但未完成OJT项目审定和监察的,应当限制作为主管客舱监察员。3.3 客舱监察员的专项/提升培训专项/提升培训基于按需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典型的培训项目:3.3.1 ICAO文件体系专项培训适用于参加涉及ICAO国际会议或者合作项目的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