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环罚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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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环罚2016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市建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IO号IOlT房法定代表人:王光经调查,当事人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1台双头炸炉、2台烧炉、2台电磁炉、1台汤面炉,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现场检查登记表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16年4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越环听告201613号)。当事人于2016年4月26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对违法事实并无异议,关于增加高空排放的事宜已

2、取得一定进展,已按要求停用并撤走相关器材;二是经营困难,希望酌量减免罚款。经审查,我局认为,该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2016年5月18日,我局对其陈述申辩情况进行核实,发现该店未按要求撤除相关炉具。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停止上述1台两头炸炉、2台烧炉、2台电磁炉、1台汤面炉的使用;2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o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o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越秀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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