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物资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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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物资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交建(以下简称公司)物资招标采购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评标专家在推动招标采购、规范评标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物资招标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的合法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物资招标采购工作手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是指公司唯一的评标专家队伍,由物资管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按照规定,公司各层级开展物资招标采购时,评标专家应当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委派或随

2、机抽取。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推荐、审核、使用和管理。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物资采购管理中心(简称采管中心)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职责与权限。(一)负责建立和动态维护评标专家库;(二)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资格进行审批;(三)负责对需调整的专家进行退出或调整操作;(四)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培训工作;(五)负责专家库管理的其它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职责与权限。(一)负责对本单位的评标专家信息进行维护管理;(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评标专家积极配合评标工作和参加评标专家培训;(三)负责对本单位新录入专家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推荐到采管中心审批;(四)负责本单位专家管理的其它

3、相关工作。第三章评标专家准入与调整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精通专业业务,从事物资管理、工程经济、工程技术等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备较高专业管理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公司采取评标专家录入、专家所在单位初审和推荐、采管中心审批的方式新增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根据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可实时进行评标专家的录入和

4、推荐。评标专家入库程序如下:(一)录入专家本人或各单位专家管理人员登陆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http:empni.ccccltdcn),新增评标专家,并录入专家信息,由专家所在单位初审;(二)推荐各单位对新录入专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可推荐到采管中心审批;(三)审批采管中心对各单位推荐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四)公布公司定期公布最新评标专家库名单;(五)颁发证书公司对最新公布的评标专家库专家颁发评标专家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第八条评标专家的调整如下:(一)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与评标工作的,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采管中心批准,

5、可退出专家库;(二)一年内3次(含)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工作,将从专家库中除名,3年内不得再推荐;(三)两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专家培训,将从专家库中除名,3年内不得再推荐;(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专家组成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专家,一经发现,从专家库中除名,不得再推荐;(五)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一经发现,从专家库除名,不得再推荐。第四章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评标专家以随机抽取或委派的形式从专家库中产生,组成评标专家组。第十条评标专家组名单应当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确定。招标单位在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审的同时,应将招标文件

6、及相关资料一并告知。评标专家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之前应保密。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异地参加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采购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差旅费由招标主体或采购单位负责。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权利如下:(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由招标单位根据评审标的物的总额及物

7、资类别等因素综合考虑。费用标准参照2天以内发放100O元-2000元;(三)向招标单位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积极参加采管中心组织的评标专家培训等相关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单位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三)与投标单位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五)与参与投标的单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第十六条担任评标组成员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一般应于评标开始前2日的工作时间请假,以便招标单位调整补充评标专家。第五章奖罚第十七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公司可给予适当的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泄露、随意透漏相关信息的,应取消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除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采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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