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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办法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二。一八年十月1总则32相关单位职责42.1建设单位职责42.2设计单位职责42.3监理单位职责52.4施工单位职责62.5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93监测工作流程图:4监测技术管理14带格式的:N体:徽认)仿宋CB2312.(中文)仿木GB2312,字体颜色:自动设3,(国际)仿宋;图案:清除带格式的:字体:(我认)仿宋GB2312,(中文)仿 亲GB2312.:号,字体颜色:自动设置,(国际)仿 宋,图案:清除带格式的:了体:(欣认仿宋GB2312.(中文)仿 宋GB2312,字体颜色:自动设1441664.
2、1监测对象、范围及项目4.2巡查对象及项目,4.3.监测、巡查周期及频率.19,9,/域代码已更改带格式的:字体:(戏认仿东GB2312.(中文)仿XGB2312,字体哥i色:自动设黄5监测信息管理与反馈20N带格式的:字体:饿认)仿东GB2312,(中文)仿GB2312,字体颜色:自动设置5.1监测信息管理20W带格式的:字体:(欣认仿宋一GB2312.(中文)仿.GB2312带格式的:字体:(默认仿宋GB2312,(中文)仿5.2监测信息反馈22V宋GB2312常格式的:字体:(默认仿宋GB2312,(中文)仿朱GB2312.无卜划缘字体颜色:自动设四6预警、报警及安全预警响应23带格式的
3、:1体:(我认仿宋GB2312,(中文)仿朱GB23126.1 预警分类、分级236.2 预警信息发布256.3 预警响应276.4 预警消警307应急处置管理328成果保密339监督检查与考核33310附则344附件监测相关表格3551总则1.l为加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保障安全质量,预防事故发生,规范各参建单位行为,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在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真正做到“安全、可靠、信息化施工”,特制定本办法。1.2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实行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施工监测:指承包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规范等要求,
4、对工程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进行的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指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支护结构、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及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的监测工作。1.3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所管理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1.4 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1.4. 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1.4.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T50308-2017;1.4.3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50299-1999);1.4.4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4.5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
5、-2007);1.1.1 4.6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17);1.4.7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2016);1.4.8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1.4.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1.4. 10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CJJ76-2012);1.4.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1.4.12国家和地方其它监测、测量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2相关单位职责2.1 建设单位职责2. 通过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监测单位实施第三方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监测管理体系。3. 1.2组织审查第三方监测方案
6、,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运转体系及工作质量,主要包括人员、设备、仪器、成果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全面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监管,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及履约管理,定期组织对标段监理、第三方监测、施工监测进行专项检查。3.1 .3建立应急监测工作领导小组。3.2 设计单位职责2.2.1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有详细的监测设计,根据工程施工范围的地质条件,提出对基坑围护结构、支撑以及周边地下水位、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主要交通干道等监测项目的具体监测要求,并明确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的要求,设定预警值、报警值、控制值等。2.2.2负责根据工程进展及变更情况,及时对监测项目、监
7、测频率、设计控制指标等进行修正和再确认。2.2.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全线监测工作例会,对监测数据、监测的运转体系、工程的安全性做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2.4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参加应急监测的分析总结工作。2.2.5参与施工监测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的专家评审会。2.2.6根据相关情况及要求,与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共同研究确定监测方案。2.3监理单位职责2.3.1每个监理标段须配置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本标段范围内的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协调第三方监测单位与施工监测单位工作关系,并编制监测监理细则,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工程测量或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测量专业工作经验
8、。2.3.2审查承包商报送的施工监测单位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和工作能力等,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审查施工监测方案和第三方监测专项方案,并提出审核意见。2.3.3督促施工单位布设监测点,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点验收工作;监督管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日常监测工作,督促施工监测单位对被破坏的测点进行修复,且完成修复时间不宜超过3天。2.3.4在施工单位进行基坑开挖、盾构进出洞、隧道进洞施工、联络通道施工、下穿既有铁路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施工前进行节点验收,审查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单位是否完成监测准备工作,如测点布设、初始值采集及资料归档等工作。2.3.5
9、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和巡查信息及时进行对比(同时、同点位)、分析总结(通过数据显示推算现场施工对周边环境坑能造成的影响及后续监测数据的趋势),形成记录,记录表格式见“附件”。当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数据差异超过允许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核准双方数据的准确性,采取处理措施。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反馈。2.3.6审核监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监测预警时或出现紧急情况时,须及时向建设单位代表报告现场情况,并通知第三方监测、勘察、设计等相关参建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抢险应急处理工作。.2.4施工单位职责2.4.1施工单位是施工监测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信息反馈及时性及
10、处理措施负责。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监测工作全面负责。2.4.2施工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项目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作经验,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巡查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实际工程经验。2.4.3施工单位须委托具有符合以下要求的监测单位开展本标段的施工监测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上述单位下属的研究所、设计院、检测中心等机构。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4.4须要求施工监测单位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
11、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该工程施工监测的要求,并提供所用仪器设备表及有效证书各一份。所用监测仪器设备必须计量检定合格,并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其它仪器及量测系统必须依据规范及仪器出厂说明定期校准。2.4.5在进行基坑开挖、盾构始发和到达、矿山法破马头门、隧道施工、下穿近穿既有铁路、房屋、桥梁、站房,过江河湖沟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关键节点的施工前,须通过监理单位组织的包含监测点布设和初始值采集等内容的施工前节点验收。2.4.6施工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加监测专题会。施工监测各项工作须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2.4.7及时进行围护结构中监测预埋件
12、的埋设;在凿桩头时加强对测斜管等监测预埋件的保护;在施工过程中须注意对所有监测点进行保护,对损坏的监测点及时恢复。2.4.8按照合同、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现场巡查方案等,并经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实施。24.9对车站、区间、停车场、控制中心、车辆段(含附属工程)支护结构体系及岩土体,周边环境对象等进行施工监测、现场巡查和综合分析,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和设计单位反馈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和设计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2.4.10须根据监测方案以及本办法要求编制监测日报、周报和月报,及时根据施工工况和
13、外界天气,如:暴雨、台风等情况调整监测频率。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原因、提供处理方案并呈报书面报告;对施工监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做好日常专业分析工作。2.4.11编制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审核。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须及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工作。2.4.12必须及时准确报送监测报告。当监测值或巡查信息达到预警标准时,须立即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报告,并在24小时内递交书面报告。2.4.13遵守建设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2.5第三方监测单位职责2.5.1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测责任;第三
14、方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测工作负责。2.5.2资质要求1)应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和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2)应具有省级以上计量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3)应具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业绩,且既往监测工作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4)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 5.3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1)第三方监测单位根据其委托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建立完善的监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应符合招标合同条件规定要求的监测项
15、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5年以上监测工作经验,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监测工作经验,作业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巡查人员应当具有现场实际工程经验;2)应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合同范围内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3. 5.4仪器设备要求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和合同要求,针对所监测的轨道交通工程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种类、性能、精度、数量等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基本要求;并提供所用仪器设备表及有效证书各一份。所用监测仪器设备必须计量检定合格,并在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使用,其他仪器及量测系统必须依据规范及仪器出厂说明定期校准。4. 5.5监测项目和范围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须严格按规范、设计和合同要求进行。5. 5.6监测工作要求1)编制完成合同范围内项目总方案、各工点专项监测方案,报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和专家评审。2)第三方监测作业开始前,按照计量认证规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