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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年37号令),根据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总部(以下简称“建设总部”)管理的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表Io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指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标段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牵头人
2、,下同)、施工单位(是指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同标段施工单位或按合同约定实行标段、工区两级管理的工区施工单位以及联合体项目的联合体成员,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详见附表2),并建立危大工程风险分级管控程序。施工、监理单位应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实施的直接管理、监理等责任人。第五条在危大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报告和详细的现场(工程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工程周边环境等)调查资料,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建立风险清单,编写风险评估报告。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
3、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关键节点施工管控程序、应急预案及各类险情的处置方案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等应符合规定流程(详见附表3)。第二章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批第七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及执业印章后,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存在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在报监理单位审批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审核签字、加盖项目公章。建设单位业主代
4、表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作程序性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即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提出意见)。第八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
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九条项目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核的意见应明确,应包括如下内容:(一)方案是否可行,内容是否全面;(二)需要补充和改进的内容;(三)是否同意实施该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第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含实行分包的专业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一)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二)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或现场
6、工程师;(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副职,以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总体、工点设计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六)有关工程咨询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原则上应从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专家库中抽取,并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备案。本项目参建各方(含建设单位)以及与本项目参建各方有隶属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
7、论证会。第十二条在专家论证过程中,参建各方不得明示或暗示专家出具带倾向性的论证意见。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需要;(四)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和完善和具体内容;(五)论证专家一致结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六)专家组成员签字。专家应当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条件有足够了解和认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第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
8、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附上专家论证意见落实情况说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表(详见附表4)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详见附表5),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还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一)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部认为方案不可行的;(二)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方案不可行的;(三)经专家组论证认为方案不可行的;(四)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方案不可行的;(五)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技术措施有重大修改;(六)设计、结构、外
9、部环境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第十五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时,应当考虑与之具有相互作用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一起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考虑各自风险及相互作用风险。第十六条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分级管控清单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八条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
10、项施工方案主要编写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交底内容应包括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交底应形成书面记录,建立影音资料记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危大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随施工进展动态更新。第二十条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按规定进行监测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经常巡查专项施工
11、方案实施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带班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隧道初支、掌子面和基坑围护结构、临时开挖边坡,应当核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第二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雨水等环境因素对边坡、基坑与隧道开挖面的稳定性的严重影响,雨季应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开挖面巡视、巡查。对台阶长度或边坡坡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立即整改。第二十二条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以及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包单位
12、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按照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的有关规定,对于部分危大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还应邀请至少两名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参加验收,并按照相关要求通知建设单位派员对验收进行监督。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验收按照具体办法实施。第二十三条非紧急情况,由于特殊天气及其他原因需要危大工程暂时停工的,停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制定和落实防范风险措施。对不能停工
13、的,应将评估意见告知下达停工指令的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复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基坑、隧道、高支模等危大工程作业面及其坍塌影响范围进行专项检查和稳定性评估,对安全条件进行确认,经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本监理项目工程范围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清单(详见附表6),并每月更新;建立危大工程风险评估和跟踪统计表(详见附表7),并每周更新;建立在建危大工程数量统计表(详见附表8),并每月更新。上述报表应及时报送建设总部安质中心。第二十五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每天应在项目安全风险与隐患管理信息系统或项目管
14、理/监理人员带班微信群内上传可以反映现场主要部位实际情况的照片。当监测数据达到橙色预警值后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监理单位应每天对施工情况进行记录(详见附表9),并以电子文档报告建设总部工程中心和安质中心。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第四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
15、,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按照参建单位履约评价办法给予红黄牌警示。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表1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相应违约金。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表2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相应违约金。表1施工单位违约情形及相应违约金(单位:万元)序号违反规定情形违约金1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12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13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14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15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16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17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28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29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21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211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2表2监理单位违约情形及相应违约金(单位:万元)序号违反规定的情形违约金1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