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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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切实提高校企合作质量和水平,实现职业教育质量和内涵的稳步提升,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印发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23)699号)和XX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的意见(X教职成(202X)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在建立健全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

2、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坚持以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为导向,实现人才链、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推动学校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生产、教学、科研、管理及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多样化的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增强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兼具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主要包含:(一)互惠共赢原则。校企合作应坚持互惠共赢的原则。(二)服务企业原则。学校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

3、准、技术需求,积极推进与企业深度合作,解决企业瓶颈困难。(三)统一管理原则。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四)校企互动原则。学校与企业双方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以诚取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五)保护学生权益原则。校企合作过程中涉及学生培养和岗位实习等环节的,依法依规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政府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在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相关环节或领域开展的

4、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并推动校企合作工作开展。第六条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由学校校地合作处负责,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学校与地方、企业、部门、行业等合作的可行性,制定学校与地方、企业、部门、行业合作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二)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校企合作政策,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的新模式、

5、新机制,健全校企合作工作制度,完善校企合作工作运行与管理体系。(三)负责职教集团、产教联合体、行业共同体等组织的管理并推进实体化运作。(四)负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根据校企合作项目的需要,学校成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强对校企合作项目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分配、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合作项目的开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五)负责成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与校友之间、学校与校友之间合作交流平台,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团体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共同发展。(六)提高校地合作处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建设校企合作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工作

6、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七条各学院(部)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学院(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学院(部)相关责任人组成。学院(部)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一)落实学校校企合作工作领导组安排的各项任务。(二)每年度初应向校地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计划,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工作进展;每年度末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总结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三)探索校企合作模式,做好校企“双主体”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工作;同时为学院(部)校企合作工作正常运行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四)负责学院(部)校企合作项目规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包括人才培养、课程和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技术服务、学生岗位实习、实

7、践实训基地及产业学院建设、产教融合、文化传承等项目。(五)做好校企合作宣传工作,向学校和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学院(部)校企合作的动态和信息。(六)积极做好校企合作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以及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第三章合作条件与形式第八条校企合作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合作企业(用人单位)必须是持有营业资格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健全、设备先进、生产工艺领先、管理规范,与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有较高的关联度,具有较好的业绩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能够直接接受学生实习就业以及教师实践锻炼,同时为学校推荐有经验、有技术水平的企业兼职教师。二是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需

8、求,能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水平和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毕业生就业形成良性循环,提高毕业生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第九条校企合作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共建产教深度融合新型办学实体。学校以产教融合为主线,以培养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积极探索学校企业“双主体”育人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探索“厂中校”、“校中厂”建设模式,建设一批融“产、学、研、转、创”于一体的产教深度融合新型办学实体,如产业学院、生产实训基地等办学实体。并与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合作开发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的核心课程及其

9、配套教材。(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根据企业需求在各专业学生中选拔并组建定向培养订单班,结合企业的人才需求规格、岗位技能标准、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要求,校企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培养计划,签订培养协议,进行相关课程置换和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学生毕业考核合格后进入合作企业对口岗位就业。(三)岗位实习。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和生产操作岗位技术要求,安排学生参与岗位实习,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的培养。(四)毕业生就业。学生岗位实习期间,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管理,共同培养学生的岗位技能与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就业与企业需求的无健对接。实习结束后,通过双向选择,企业择优录用学生到企业就业

10、。(五)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与企业合作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为教师搭建技能提升和成长平台,向企业技能大师学本领、强技能,进一步提升教学能力。(六)科研及技术服务。学校利用师资力量和专业技术优势为合作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合作,联合进行技术开发、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条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实行由学院(部)(承接部门)提出校企合作项目申请,校地合作处负责受理,校地合作处受理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的制度。第十一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签订流程如下:学院(部)、教务处、校地合作处与企业进行

11、初步洽谈;有初步合作意向后,院(部)向校地合作处提出对拟合作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调研申请;获批后,学院(部)同校地合作处及其他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调研企业基本情况(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情况);考察结束后,学院(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是否与企业合作;将确定合作企业的相关审核材料(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考察调研报告、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企业相关资质材料、拟签校企合作协议书、校政企合作协议签订审批表)提交校地合作处;学院(部)和校地合作处向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提交审核拟签协议申请,经以上两会研究审核同意合作后,签订校企

12、合作协议。第十二条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校地合作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督促学院(部)圆满完成合作任务,对履职不力或者违反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第十三条校企合作项目考核实行项目实施结束考核和周期性评估考核相结合制度。项目实施结束时,承担项目的学院(部)对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将项目结项报告及成果佐证材料报送校地合作处。校地合作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要求,通过实地查看、听取汇报、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效果测评等方式对合作项目进行验收考核;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学院(部)提出申请,

13、校地合作处组织周期评估考核工作,全面审查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项目考核成绩作为学院(部)校企合作工作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校企合作协议由校地合作处负责备案登记,并按照协议严格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学院(部)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报送校地合作处等相关部门。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十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系合作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管理范围。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有收入的,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对于科学研发过程性资料,学校和个人为了

14、保证校企双方合作利益,一般不能脱离科研合作双方单独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研发信息和资料,否则将作为违约记录,并将附带违约经济责任。第六章资产管理第十七条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学院(部)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协议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赠手续入账。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按清单清点后,出具手续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学院(部)不得擅自处理。第七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校企合作项目中经费的管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八章业绩考核第十九条校企合作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校地合作处依据考核指标对学院(部)校企合作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计入学院(部)年终考核总积分。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学院(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地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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