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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榕市监信处2023)58号当事人:福建锦晶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4ADF01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杨斌,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仕路7号福州福达仪表有限公司厂房B座三楼南区,成立日期:2016年08月23日,股东:福建风云实业有限公司、兰杨斌。该公司因未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于2021年04月21日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张志丹提交的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张志丹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福州市公安局盖山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张志丹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报警/求助回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佛山市支队颁发
2、的张志丹退伍军人证等材料,福建锦晶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张志丹丢失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本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张志丹登记为公司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张志丹有效期限为2011.08.07-2021.08.17的身份证丢失后,已于2017年10月12挂失。福建锦晶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张志丹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于2016年08月23日在本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张志丹登记为公司监事。上述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1.张志丹提交的关于撤销公司登记的申请,证明案件来源及基本案情;2 .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张志丹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
3、执、福州市公安局盖山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张志丹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报警/求助回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佛山市支队颁发的张志丹退伍军人证,结合福建锦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档案中张志丹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志丹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3 .福建锦晶商贸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材料,证明该公司在本案立案时的基本情况;4 .榕市监支罚字(2021)ITO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已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单位、人员签名(盖章)认可。2023年7月28日,本局已向当事人、相关股东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榕市监信处告(2023)40号),依法告知拟将作出行政处理相关事项的内容,并告知依法享
4、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相关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公司登记的行为系冒用张志丹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取得,没有证据证明是张志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行为给他人的个人生活、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严重危害,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本局于2016年08月23日核准的福建锦晶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