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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联络员管理办法为深化校企合作,加强学校与企业的紧密联系、推动常态化合作开展,实现互促互进、共赢发展,学校设立校企合作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岗位,为了规范联络员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一、联络员的服务范围、时间和形式1 .联络员服务范围为与学校建立有合作的企业,共72家。2 .联络员服务时间为一年。3 .联络员服务采取不驻点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到合作企业开展服务,或通过网络、电话等与合作企业保持联系与沟通。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1.深入合作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合作企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收集合作企业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制订服务方案。4 .积极推动学校与合作企业之间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
2、,共建研发机构开展科技项目合作。5 .定期向合作企业通报学校科研成果动态,组织本校师生为合作企业提供技术服务。6 .向本校师生宣传所合作企业情况,为合作企业到学校引进优秀毕业生牵线搭桥,协助合作企业引进急需的人才;积极推动“企业冠名班”培养,为企业解决实用人才。7 .按照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生到合作企业开展教学实践和顶岗实习工作,并做好学实践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检查、指导工作。8 .通过合作企业为学校引进企业优秀的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或是指导教师。9 .协助学校组织合作企业的技术骨干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10 协助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合作企业专家为学生做行业发展、人生规划及技术报告。三、联络员的待遇1 .在校内按照一般行政人员计坐班津贴。2 .外出调研、检查、指导则按出差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