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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稽罚2018)116号深圳市展鸿基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834)我局(所)于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9月12日对你(单位)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我局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取得的珠海昱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082,金额合计:473893.16元,税额合计:80561.84元,价税合计:554455.00元),由无锡弗蕾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988,金额合计199760.68元,税额
2、合计33959.32元,价税合计233720.00元),以及由海南高陆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140,金额合计.68元,税额合计435922.12元,价税合计.80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于2015年4月16日到你公司注册地进行了实地检查,未找到你公司。经与其出租方深圳携富空间商务有限公司沟通了解,你公司已于2014年8月1日违约搬走了。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税务分局于2015年2月11日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数据应用平台系统查询,上述共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4年4月-2014年9月期间有9份认证申报抵扣,另有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
3、代码:发票号码:)无认证抵扣信息,共抵扣进项税额合计453788.86元。检查人员通过深圳国税征管系统整理出你公司2014年度进项发票42份,销项发票200份,总共涉及21家企业,并于2015年12月通过协查系统对你公司进销项均进行发函。其后检查人员陆陆续续收到复函,经统计复函结果,暂未发现问题或无法核实18户,查无此票1户,回函定性虚开2户(其中一户你公司取得海南高陆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已并案处理,另一户为你公司2014年5月开具给北京无极天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49495.72元,税额合计8414.28元)。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税稽查局回函资
4、料显示,你公司与北京无极天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签订合同,无实际支付货款,无实际货物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多抵口税款60%的罚款,即253334.9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083,金额合计49495.72元,税额合计8414.28元)给北京无极天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3,334.9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