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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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 160CCS P 55B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543XXXX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qualityinspectionofwaterconservancyconstruction(征求意见稿)XXXX-XX- XX实施XXXX-XX-XX发布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H1范围32规范性引用文件33术语和定义34基本规定35监理机构36监理工作程序47质量控制68设备监造质量控制89进度控制910资金控制1011安全管理Il12合同管理1313协调1414信息管理15附录A(规范性)监理人员主要职责17附录B(资料

2、性)监理工作常用表格格式19附录C(规范性)监理主要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66附录D(规范性)监理规划的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67附录E(规范性)监理细则的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69附录F(规范性)开工条件检查的主要内容71附录G(资料性)施工图纸核查签发的要点和内容72附录H(资料性)监理专题报告的内容格式73附录1(资料性)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的内容格式74附录J(资料性)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程序和审查要点75附录K(资料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审核报告的内容76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天津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3、。本文件由天津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的基本规定、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程序、质量控制、设备监造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资金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大、中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工作,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L72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4、3术语和定义4基本规定4.1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公平、独立、科学、诚信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发包人(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4.2 监理单位及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4.3 实施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书面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要求,明确监理单位对质量、资金、进度控制和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等条款。4.4 监理单位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资金、进度

5、等目标,加强安全和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4.5 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国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标准;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4. 6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各时段工程验收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工作。4.7鼓励监理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使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资金、进度控制和安全、合同、信息管理等进行动态监理和在线管控,提高监理效能。4. 8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4.9 监理

6、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4.10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5.1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组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5.2 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3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

7、构成、业务分工、授权范围、工作制度报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5.4 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提高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履行监理工作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行业自律相关规定。监理人员主要职责见附录A。5.5 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5.6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5.7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

8、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5.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6监理工作程序6.1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收到监理进场书面通知后,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场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在施工过程中用表格式见附录B06.2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和工作需要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辅助人员,确定人员岗位及其分工,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6.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监理工作制度的内容和要点见附录C。6. 4监理机构提请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及批复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收集并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9、和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6.5 监理机构依据监理合同约定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信、办公设施和食宿条件等,完善办公和生活条件。6.6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监理规划的编制要点和主要内容见附录D06.7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建设内容变化等情况需调整监理规划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按原报审程序报发包人。6. 8在施工措施计划批准后、专业工程(或作业交叉特别复杂的专项工程)施工前或专业工作开始前,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经总

10、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细则的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见附录E。6.9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实施细则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批准后实施。6.10 合同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召开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开工准备检查情况等。6.11 监理交底包括首次交底、阶段性交底及专业交底等。监理交底会议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交底内容包括:介绍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介绍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明确有关报审、报验的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等。6.1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

11、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等施工条件。6.13 监理机构应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开工通知中应载明开工日期。6.14 监理机构应检查开工前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其检查的主要内容详见附录F。满足开工要求的,监理机构应下发合同工程开工批复表。6.15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核查签发工作。经核查的施工图纸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加盖监理机构章。施工图纸核查的要点及主要内容见附录G。6.16 监理机构应参加、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设计交底会议,由设计单位进行

12、设计文件的技术、安全交底。6.17 分部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满足分部工程开工条件后,方可批准开工。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等施工文件进行审批后,报发包人。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划分、技术标准清单、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协助发包人组织对临时工程和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编制质量标准及验收表格6.18 监理机构应采取独立测量或联合测量的方式对承包人的控制桩的校核成果、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等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6.19 施工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

13、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或监理专题会议,编写会议纪要。6. 20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成监理日志。由监理机构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监理日志并及时归档,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6.21监理机构应做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文明施工等情况巡视工作,填写巡视记录。6. 22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报送监理专题报告。监理专题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见附录Ho7. 23监理机构应以监理通知的形式对承包人下达指示和指令,一般通知由监理工程师签发,重要通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8. 24监理机构对未被发包人采纳的建议或指令未被承包人执行的指令,可作为备忘录,并如实记录相关

14、内容O9. 2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查,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闭合复查。10. 26监理机构应受发包人委托主持或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提交相应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内容和格式见附录Io6.27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参加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移交工作。6.28缺陷责任期内,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按合同约定办理付款签证。6.29监理机构在

15、缺陷责任期可适时调整人员和设施,除保留必要的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应撤离,或按合同约定将设施移交发包人。6. 30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缺陷责任终止申请,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提请发包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6.31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提交相关阶段验收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作为被验单位在相关验收鉴定书上签字。7.1 监理机构应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及有关技术标准等,对施工质量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和施工环境等质量要素进行监督和控制。7.2 鼓励监理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7.3 监理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按照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并不断改进和完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其主要工作为: 建立完善现场质量控制体系; 落实相应的质量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逐级签订质量责任书; 协助发包人编制工程建设执行技术标准清单;一一检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审查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归档文件等; 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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