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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乙地区甲地商会英文名是:略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为促进丙地市乙地区与甲地等地的经济文化交流,由在乙地区经商创业的甲地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商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本商会自愿与丁地甲地商会、某市甲地商会组成全域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联合商会中实行公平互利,遵循上述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诚实守信、互利共赢”是本商会设立的根本和初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办会;全心全
2、意为在乙地区的甲地籍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服务,在联合商会的指导下为某地区甲地籍企业及工商户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密切三地甲地籍企业及工商户之间的联系和交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互帮互助,做大做强,更好的服务于乙地区以及某三地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乙地区工商联(商会)、乙地区民政局及某三地地区甲地联合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略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一)帮助会员加强自身建设与法制建设,提高会员的抗风险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
3、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和要求,和奎屯、乌苏甲地商会积极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三)梳理会员经营业务的产业链条,积极探寻并促成会员之间的互利共赢和良性竞争,作为会员之间合作与交易的见证者、监督者和协调者,促进公平正义,防范恶性竞争,杜绝欺诈蒙骗;(四)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士,向会员提供新信息、新思路,对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论证和指导,组织培训、现场观摩、交流经验,帮助会员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五)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开展某三地地区甲地籍工商界人士的联谊交流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促进体制创新和经济技术合作;(
4、六)努力协调同业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七)宣传会员及会员单位的业绩,树立会员及会员单位形象,营造会员及会员单位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八)鼓励会员投身公益事业,参与公益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在乙地区创业、经商、工作、生活的甲地籍(包括新疆出生的甲地籍二代)人士。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商风良好;(二)承认并履行本会章程;(三)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期缴纳会费;(四)积极参与商会活动并关心支持商会工作;(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秘书处审核后提交常务理
5、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商会章程,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二)严格遵守本商会的会员守则,切实贯彻执行本商会的宗旨,即:“诚实守信、互利共赢”;(三)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四)积极推荐会员;(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六)关心本商会工作,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七)未经本商会同意,不得以商
6、会名义组织或参加其他活动。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会员守则的行为,由监事会出具调查处理意见,经常务理事会或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收取会费标准;(六)制定和修改会员守则;(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
7、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执委会成员、常务理事、秘书长;(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四)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五)协助商会执委会对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
8、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另行决定召开。第二十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执委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执委会的职权是:(一)代表理事会贯彻执行商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商会会员大会的决议;(二)讨论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三)召集理事会选举和罢
9、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四)筹备召开商会会员大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五)向商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领导本商会常务秘书处、行业交流组、常设机构财务人员和法律顾问等各机构开展工作;(七)负责本商会秘书处、行业交流组、常设机构财务人员和法律顾问等各机构的评价和考核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处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期间;(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商会
10、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选举结果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以上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二)召集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开会长会议;(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委会;(四)检查会员大会
11、、执委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二)组织撰写商会有关文稿;(三)组织计划商会年度财政预算;(四)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协助会长做好工作人员的聘用;(七)负责商会重大活动和接待工作;(八)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本商会设监事会,一般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长报主管机关备案,其职责是:(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
12、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开展活动;(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会员违反会员守则和本商会纪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通报工作,对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行为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或执委会并监督其执行;(八)本商会中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会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履行本商会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二条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本商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原则上是在本地区有一定声望的知名人士,由会长聘请,理事会通过,报主管机关备案,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本商会的重大活动;(二)围绕本商会中心工作献
13、计献策;(三)帮助本商会排忧解难;(四)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本商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投资获利或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商会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会费,以维持本会的正常运作。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商会配备(或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14、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本商
15、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商会终止后如还有债务未清偿的由常务理事负责清偿。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