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代码491800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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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机关代码:491800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案201810157号当事人:井明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性别:男;民族:汉;年龄:43岁;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薛元村东梁组19号;联系电话:;新北区龙虎塘天乐计生用品店(以下简称天乐计生用品店)业主。2018年9月10日,我局收到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井明生销售假药的案源线索。当事人井明生因在其经营的天乐计生用品店销售假药,被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事人销售假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10日,报请办

2、案机关负责人立案调查,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王昊、王晶晶为本案的主办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他同志协助。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对本案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查,自2017年9月起,当事人从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梁文苏处购进“蚁粒神”、“冬虫夏草”、“金枪不倒”、“Vigour”、“香港金龙VigoU”、“美国辉腾黄金玛卡”、“金枪不倒(瓶装)”等产品对外销售。经鉴定,上述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药物成分,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产品均按假药论处。当事人因此被新北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

3、民币一万元。证据及证明对象:1、当事人业主井明生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天乐计生用品店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常州市新北区百丈派出所对当事人、梁文苏的讯问笔录复印件,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以及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7种假药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因销售假药获刑的事实。3、对当事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药并获刑的事实。本局于2018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常高新市监听告字201800180号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陈述、中辩,也未要求听证。鉴

4、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乐计生用品店内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天乐计生用品店的负责人,直接从事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因此被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5、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江苏银行常州市任一网点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本票、汇票缴纳罚没款时,请到江苏银行常州营业部办理缴付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6日送达方式:(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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