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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公告如下:庆元县域范围区域内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如下:濠洲、松源2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一级区域,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屏都街道办事处和竹口镇、黄田镇等西部建制镇行政区域为二级区域,年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百山祖镇、荷地镇、左溪镇、贤良镇等东部建制镇行政区域为三级区域,年税额标准为2元/平方米。本公告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