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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护理学专业评价标准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XX省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学、助产学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评价标准(一)专业能力要求1 .副主任护师: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2 .主任护师: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
2、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重点从技术能力、带教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护理实践次数、技术创新项目数、应急处置次数、教学培训时长、患者安全案例、质量改善项目数及护理并发症发生率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可将参加抢救危急重症患者、主持护理疑难病例讨论、主持专科护理查房、承担护理会诊、承担专题授课等内容作为重要指标。提供5份申报人员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护理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护理案例报告、护理查房报告等。(二)工作业绩要求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供2项任现职以来符合条件的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成果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