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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阳光用药制度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我院合理用药,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一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市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阳光用药是指通过计算机科学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及数据库技术,实现药品采购、医生开方用药、药品使用的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对医生处方用药进行信息公开以及在线追踪监控,从而实现对医疗机构非常态化用药现象的及时发现、预警提示、评价分析、纠正改进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对不合理用药进行及时干预,促进医务人员廉洁从业。第二条*医院阳光用药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利用计
2、算机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建立的专门用以监管全院医师阳光用药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是建立在市阳光用药网络监管平台基础上的。第三条医院成立阳光用药电子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院的阳光用药工作,对执行阳光用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研究和解决阳光用药电子监察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第四条院长作为全院阳光用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阳光用药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阳光用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阳光用药的自觉性,把阳光用药作为医疗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阳光用药的评价工作。第五条医院成立阳光用药监控小组(以下简称监控小组),由院长任组长
3、,副院长任副组长,由医务、药学、信息、纪检监察、院感等部门的人员和临床专家组成,开展日常工作。第六条监控小组的职责是:结合医院实际制订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每月将上月阳光用药信息报送市卫生局;定期对阳光用药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分析,并进行通报和公示,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七条监控小组应加强对医师处方质量管理和临床阳光用药管理;定期开展单品种用药金额、医师用药、科室用药监控,处方点评等工作;定期开展临床用药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公示。第八条监控小组每季度应对使用金额排在前列的药品,抽取相应病历进行分析评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的科室和医生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第九条医院
4、每季度对使用金额排名前列的药品中的辅助用药、抗菌药物,可采取暂停采购或减量采购的措施。对使用上述辅助用药、抗菌药物用量前几名的医生,由监控小组向医生本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医生本人写出使用该药品的书面说明;必要时,由医生本人向阳光用药监控小组或者在医疗质量会议上陈述使用该药品的理由。第十条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总金额的比例,25%o第十一条医院的电子监察系统开通医院领导、医务、药事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线监控界面,便于医院管理人员及监控小组掌握各科室的用药信息,对用药情况进行在线监管并在院内通报。第十二条医院对电子监察系统技术操作实行专人专机管理,对该系统的使用人进行相关培训,严格管理使用权限,杜绝数据信息的不正当使用。第十三条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健全阳光用药奖惩制度,阳光用药情况纳入医德考评内容,同时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升、职称评聘挂钩。第十四条医院管理监督小组对阳光用药监控小组发现的突出问题、药品动态监管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以及举报反映的药品使用问题等,进行干预并有针对性地核查,必要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医务人员规范用药行为。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二O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