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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推进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复审、档案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方标准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2、。地方标准应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坚持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研究和实践基础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高效推广科技成果。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工作。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以下职
3、责:(一)组织制定和统筹推进地方标准工作规划;(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三)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规划;(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其指导和监督;(三)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解读、宣传和实施,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积极推动参与
4、制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引导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建立地方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市场标准的机制,提升“南宁标准”的国内国际影响力。第二章立项第八条地方标准立项包括制定项目和修订项目,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或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有本市规划、政策等方面依据的项目可申请立项。公益性领域、市场主体难以独立制定市场化标准的领域、市场机制尚未发挥或未完全发挥作用的新兴领域,优先立项。第九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申报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
5、立项建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一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建议征集情况,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工作规划,认为有必要立项的,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建议不予采纳的,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由立项申请提出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意见达成一致方可申请立项,协调情况和职责分工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写明。第十二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应包含以下材料:(一)立项申请公函;(
6、二)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项目汇总表;(三)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书(含该项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先进性论证,标准起草单位,预计完成时限等内容以及标准查新情况);(四)地方标准草案;(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如立项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六)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七)其他材料。第十三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评审,立项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地方标准申请部门是否明确和适当;(三)
7、地方标准立项查新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包括已发布和列入制定计划的情况);(四)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五)地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六)地方标准草案内容是否系统完善;(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充分可行;(八)其他情况。不符合上述内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二)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三)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四)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五)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工作、管理标准;(六)未与相关
8、行政部门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的;(七)其他不适合的情况。第十四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立项审查结果在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立项审查结果包括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立项编号、标准名称、提出单位、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公示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对有异议的标准项目予以暂缓立项。第十五条经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明确年度立项的地方标准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公布后,当年度原则上不再新增地方标准立项项目。第十六条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应
9、对突发事件或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求,需要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标准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特殊立项申请。快速立项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二)项目任务来源以及紧迫性说明;(三)项目完成进度安排。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特殊立项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立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执行期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变更地方标准项目的名称、标准起草单位等事项的,应当提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联合申请标准立项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变更项目提出单位的,应协商一致并联合提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
10、八条地方标准原则上应在立项计划发布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确因客观因素需延期完成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期限届满60日前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请以1次为限。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延期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完成的,该标准起草工作自动终止。地方标准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如期完成,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适宜继续制定地方标准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地方标准项目发生变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暂停或者终止项目的,可以提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可依托自治区及以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承担标准起
11、草和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第二十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组织由学术团体、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相关方组成的专家组开展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第二十一条起草地方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重点回应问题和需求,明确地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二)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确保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充分可靠;(三)标准编写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四)标准内容
12、不得设定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五)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六)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七)其他要求。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背景,包括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等;(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三)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四)主要条款的说明以及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
13、意见及其依据;(六)是否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七)实施地方标准的措施建议(含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八)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地方标准修订项目编制说明还应当包括修订后的地方标准和原地方标准的主要差异情况。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内容,起草单位应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地方标准听证会有关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第
14、二十四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立项计划下达后s月内,将起草单位编写的下列材料提请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二)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地方标准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还应当提交地方标准测试或者验证报告。第二十五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受理的地方标准材料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六条起草单位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予采纳或部分采纳应予以说明理由,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反馈公众意见
15、采纳情况。第二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材料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包括:(一)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送审稿);(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四)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必要说明等;(六)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承诺书;(七)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技术审查前,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及专家组推荐名单(不少于10人)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有效;(二)标准文本是否格式规范,表述清晰,数据详实,逻辑科学,内容成熟;(三)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四)征求意见是否有效;(五)专家组成是否科学合理,满足审查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环节。第二十九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成立专家组,对地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进行监督指导。第三十条承担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七人。专家组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职务,推举的组长及副组长应当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并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专家组由市标准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