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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医院采购招标监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采购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我院各类资金进行的采购招标活动;适用于所有参与医院采购招标活动的院属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利用医院各类资金以合同或其它(以下简称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图书、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
2、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咨询、委托、租赁、雇佣(劳务外包)等。第四条采购招标的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监督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不包办代替、不干预采购招标部门的正常工作,不以评标专家身份参加学校各类评标活动。第二章监督机构及其监督职责第五条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医院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律、政策与医院规定的采购招标活动,纪检监察室有权依法中止采购招标活动或否决采购、中标结果。第六条纪检监察室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监督采购招标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二)监督采购招标项目的论证及立项情况;(三)监督采购招标范围、方式和程序执行情况;(四)监督采购招标项目变更情况
3、;(五)监督采购招标项目验收情况;(六)监督采购招标人员遵纪守法情况;(七)监督采购招标活动记录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采购招标活动各种文件的归档与保存情况。第七条纪检监察室应建立健全采购招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纪检监察室收到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情况复杂或事项重要的,应当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第三章监督内容与途径第八条前期监督(一)监督采购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采购招标立项申请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提出。采购招标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不能采购招标。财政资金支付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
4、程和服务,必须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由医院自行采购的项目除外。纪检监察室通过查核会议纪要、审批手续、领导批示等文件进行立项确认;(二)监督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将理应公开采购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采购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是否经过审批程序,有无化整为零或违反医院管理要求规避采购招标的行为;(三)监督采购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确定其入围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四)监督招标项目标底的编制与确定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五)监督评标专家的产生是否按程序从专家库产生,是否保密。招标部
5、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每库专家数量不低于10人)。评标专家在纪检监察室监督下由招标部门负责随机抽取;(六)委托代理机构的产生是否按程序从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部门根据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分别建立代理机构库(每库代理机构数量不少于5个),由纪检监察室监督随机抽取确认;(七)监督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时,被邀请投标人是否按照要求不少于3家,被邀请投标人的名单是否经相关程序研究决定;(八)监督招标部门是否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是否有相关签字手续;是否按照资格预审结果确定投标人员名单;(九)监督招标文件发出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是否符合国家、医院
6、相关规定;(十)对现场考察或询价的监督。需要考察的项目,须由招标部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考察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汇报考察结果。考察结果应书面提交评标专家。考察人员不得接受被考察单位及人员的宴请、礼品和接待等,不得由被考察单位及人员支付各项考察费用。参加考察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专家。第九条开标监督(一)参加标前会,对标前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监督;(二)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三)对评标专家是否回避进行监督;(四)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五)对招标部门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情况进行监督;(六)监督开标过程中
7、的异议及其他问题是否依法依规解决。第十条评标监督(一)对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细则进行评分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评标专家以及现场工作人员有无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的现象进行监督;(三)对评标专家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定标监督(一)参加招标小组会,对是否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的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是否履行签字手续进行监督;(三)对定标后是否按规定时间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有无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定标的现象进行监督;(五)对是否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的
8、监督。第十二条合同监督(一)对合同内容是否合规进行监督。合同为验收、追责的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编制采购招标合同,纪检监察室备案;(二)对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进行监督;(三)对是否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背离招标确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招标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履行有关变更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验收监督(一)对项目验收后,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登记情况进行监督;(二)对是否按规定聘请专家参与验收,并对验收的情况进行监督。采购项目完成或竣工,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成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
9、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采购招标项目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追究、整改的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按规定应进行结算审计的各项工程项目是否进行结算审计的监督;(五)对通过验收(安装、调试)的项目是否按合同付款进行监督;第十四条招标办公室负责对参与医院采购或招标的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时间为七个工作日以内,答复情况报学校纪检监察室备案。第十五条纪检监察室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项目招标立项情况汇报,全程参加招标人召开的与项目招标有关的会议、标底编制和考察等活动;(二)查阅立项报告、招标文件、专家评分表、公司材料、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三)现场监督招标评审过程;(四)发现有疑问的,可询问参
10、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五)对不按相关要求和规定依法组织招投标的,有权提出质疑,情节严重的可中止招投标活动;(六)监督检查招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七)受理投诉;(八)开展专项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医院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采购招标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于应该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由部门或个人指定承接单位,以及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11、;(三)泄露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其他秘密的;(四)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和评委为投标人说情的;(五)收受投标人的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的;(六)明招暗定,泄露标底和预算等行为的;(七)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八)合同约定不规范、不准确、不全面,造成学校利益受损的;(九)擅自变更合同的;(十)验收时因玩忽职守,造成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伪劣产品(工程、服务等)蒙混过关的;(十一)对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项目进行验收和报销的;(十二)未通过验收或手续不全,财务管理部门擅自结算项目款项的;(十三)采购过程中规避监督,不
12、及时提供监督所需信息,造成监督缺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四)招标办未制(修)定采购招标实施细则,造成工作混乱,医院利益受损的;(十五)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第十七条对院外评委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评标资格,清除出专家库。第十八条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围资格;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医院保持追索的权利。第十九条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或定标后分包、转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再允许其参加医院的投标。第二十条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向其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取消该机构在医院的代理权。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医院在采购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督采购招标职责,导致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医院追究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