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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慧药店”验收标准表零售药店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注册地址:联系手机:建设标准验收项目编号验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店容店貌整洁有序1门前环境干净卫生,无污染物,周围环境整洁、无污染源。2门面整洁,门窗结构严密牢固,且有玻璃门、窗、遮阳设施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避免药品受外界环境的影响。3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证照公示栏,张贴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及“智慧药店”承诺书(见附件2)等,证照整洁清晰,方便监管人员及消费者查看。4店内宽敞、明亮、整洁、卫生,营业场所不得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儿童车、快递包裹等影响药品经营的物品,药品陈列、储存区域不得存放个人生活用品,药品陈列柜、
2、储存货架上不得放置可能造成药品污损的物品。5工作人员若统一制服,佩戴工作标牌.,工作服应保持整洁,工作标牌应有照片、姓名、岗位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执业资格)。6营业场所内外不得有违法药品广告及虚假宣传标识,橱窗、店内不得悬挂、张贴、摆放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无关的宣传品,张贴宣传品应当设置相对集中、固定的区域并及时进行清理更新,促销宣传品不得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或产品。经营设施满足条件7营业场所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有满足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陈列、储存区(柜)等设施,和监测、调控营业场所温湿度的设备,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库房,经审批设置的库房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
3、理规范要求严格管理。8卫生间、休息室等生活区域应当与药品陈列、储存区域分开并有效隔离,不得对药品经营造成不良影响。9药品、非药品陈列、储存区域应当严格区分并有明显标识,药品陈列、储存区域内不得存储非药品,非药品陈列、储存区域不得存储药品,不得在生活区、楼梯台阶、过道等区域存储药品,不得将药品直接存放于地面。10按照药品包装标示温度要求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药品。11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单独设立中药饮片储存和调配工作区域,只经营“仅限定型包装中药饮片”的,可不配备饮片斗柜,但所经营的中药饮片不得开架销售。人员配备符合规定12质量管理、验收、采购、调剂人员及营业员符合药品经营质
4、量管理规范规定,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各自岗位职责,不得超工作岗位和职责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活动,未列入组织机构和员工名单的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活动。13执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中药饮片调剂工作,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未经执业药师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14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上岗情况要在醒目位证照栏公示。经营行为合法规范15购进、销售药品均纳入企业药品GSP计算机管理系统管理,不得有超出计算机系统管理体外循环的药品经营行为经营。16营业场所分区分类陈列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标识清晰
5、准确,摆放整洁有序.17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推荐,不得向消费者宣称非药品有疾病预防治疗作用。18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19有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特别是复方甘草片、含麻黄碱、伪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按专柜、限量、登记身份证要求销售。20不得有违反江西省药品经营使用“十二个严禁号见附件3)的情形,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21上次检查中发现缺陷问题,应当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21)31号)规定完成整改,履行风险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22不得有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21)31号)第六十三条所列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形。智慈药店系统运行符合要求23企业完成“智慧药店”系统账号。24药品进销存数据完整,并与“智慧药店”平台对接。25每日“四类药品”数据正常上传。26每日处方药、含麻药品数据正常上传。27执业药师账号注册,每月打卡不少于20天。验收结论是否同意验收:是()否()验收时间:验收人签名:验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