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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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公建中心)投资绩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工程造价控制,严格变更审批权限,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江北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实施意见(试行)(宁新区管发(2020)19号)、南京市江北新区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宁新区管发(2021)20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

2、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按“先立项、再实施、后报审、再计费”的原则进行。对未经立项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报审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变更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对已审批的变更,一律不得超审批权限执行。第四条工程变更最终的量和价,以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单项变更,是指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工程处

3、室负责工程变更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开展技术论证;负责按照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上报审批及备案;负责工程变更立项审批完成后在工程变更立项申请表上统一对外用印盖章;负责组织、监督施工单位对批复工程变更的实施、验收工作;负责工程变更内容的工程量审核工作;负责工程变更资料归档工作。第七条工程技术处参与工程变更技术论证工作。第八条综合计划处负责开展估算费用审核工作;负责协调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内容的新增主材价格及综合单价进行审核,并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负责按照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统筹、协调工程处室上报工程变更审批及备案。第九条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各参建单位的相关职责。施

4、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变更实施方案和预算费用,组织工程实施及变更实施现场原始测量签认工作,并承担施工方原因导致的相应责任;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审核变更方案及费用,参与变更实施现场原始测量签认工作,以及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的估算费用、计量费用、累计变更金额等进行审核,参与变更实施现场原始测量签认工作,对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预警,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制订、审核、设计文件及图纸修改,涉及到地质情况的工程变更,由勘察单位协助设计单位,并承担设计方、

5、勘察方原因导致的相应责任。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第十条工程变更的具体分类为重大变更、一般变更、限额变更,见工程变更分类表(附件1)。变更金额是指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金额,或者由于同一原因导致多项变更累计金额。(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变更为重大变更:1.工程变更后项目概算总额超过立项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10%及以上;2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额;3 .建设技术标准的改变、项目建设规模的调整、设备购置标准的改变、装修标准的改变、景观方案的调整、主要材料调整等;4 .单项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变更为一般变更:5 .项目立项总投资1

6、0亿元以上项目,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内;项目立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内项目,变更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内;项目立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内项目,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内;项目立项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内项目,变更金额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内。(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变更为限额变更:6 .项目立项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内;项目立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内项目,变更金额在30万元(含)以内;项目立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内项目,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项目立项

7、总投资在1亿元(含)以内项目,变更金额在3万元(含)以内。第四章工程变更依据及准备第十一条变更依据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政府有关指令、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要求的函、联系单、会议纪要、记录等,有关合同及已批准的立项、设计文件图纸等。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实施前,工程处室会相关责任处室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项目质量、进度和完善使用功能前提下,就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会审,合理地制订变更实施方案,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立项审批。第五章工程变更立项审批及管理第十三条工程重大变更立项报批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一)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立项

8、申请表(附件2),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应在3个日历天内完成。(二)工程处室填写工程变更立项审批表(附件3)并附相关资料(附件6)。工程处室会同工程技术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工作应在5个日历天内完成,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变更,评审工作应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技术处对技术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综合计划处会同造价咨询单位开展估算造价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在2个日历天内完成,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估算造价应为工程变更造价上限,若工程变更实施后施工单位报审费用突破立项估算造价,超出部分视为施工单位让利。技术评审及估算造价审核完成后,报公建中心业

9、务分管领导、审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三)公建中心内部立项审批基本流程完成后,综合计划处负责统筹、协调工程处室按照主管部门工程管理办法上报审批,审批完成由工程处室在工程变更立项申请表用印。(四)初步设计阶段变更,工程变更后项目投资总额超过立项批准的原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公建中心工程处室按照重大工程变更立项流程审批,审批完成后综合计划处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报原审批部门或单位审批,批复后实施变更。(五)工程实施阶段变更,工程变更后项目投资总额超原概算总额的,公建中心工程处室按照重大工程变更立项流程审批,审批完成后工程技术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要求,附调整原因、方案及资金来源等(见附件4)报上级

10、有关部门或单位审批,批复后实施变更。(六)涉及初步设计、工程实施阶段变更引起估算、概算调整的,公建中心职能处室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调整估算、概算。第十四条工程一般变更立项报批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一)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立项申请表(附件2),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应在3个日历天内完成,申请表中建设单位意见由工程处室填写,并在工程变更立项审批完成后加盖公建中心印章。(二)工程处室填写工程变更立项审批表(附件5)并附相关资料(附件7),工程处室会同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开展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工作应在5个日历天内完成,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事项,评审工作应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

11、。综合计划处会同造价咨询单位开展估算造价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在2个日历天内完成,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估算造价应为工程变更造价上限,若工程变更实施后施工单位报审费用突破立项估算造价,超出部分视为施工单位让利。技术评审及估算造价审核完成后,报公建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第十五条工程限额变更立项报批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一)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立项申请表(附件2),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应在3个日历天内完成,申请表中建设单位意见由工程处室填写,并在工程变更立项审批完成后加盖公建中心印章。(二)工程处室填写工程变更立项审批表(附件6)并附相关资

12、料(附件7),工程处室会同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开展技术评审及估算造价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在5个日历天内完成,原则上变更事项审批中的变更估算造价应为工程变更造价上限,若工程变更实施后施工单位报审费用突破立项估算造价,超出部分视为施工单位让利。技术评审及估算造价审核完成后,报公建中心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由工程处室在工程变更立项申请表上加盖公建中心印章。第十六条由建设单位发起的工程变更流程,工程处室可直接填写工程变更立项审批表。限额变更、一般变更审批流程完成,由工程处室将工程变更指令单(附件11)直接印发给施工单位并抄送至各参建单位。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完成,由综合计划处统筹、协调工程处室按照主管部

13、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上报审批,审批完成由工程处室将工程变更指令单直接印发给施工单位并抄送至各参建单位。第十七条重大变更事项原则上要报公建中心党委会研究,各工程处室及时申报工程变更议题并附相关依据性资料,由公建中心党委会集体决策是否实施申报的各项重大变更。第十八条特殊情况的一般变更、限额变更可申报工程变更议题报公建中心党委会集体决策是否实施,特殊情况重大变更应按照主管部门工程变更立项审批管理办法执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由工程处室提出申请,附相关会议纪要、记录等资料,特殊情况的一般变更、限额变更,经公建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可按照审批权限实行边报批、边实施。(一)公建中心

14、会议决议应急工程事项产生变更;(二)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或遇事先不明的障碍物等导致变更,或遇工程应急抢险等;(三)存量项目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变更,以及其他事项产生的工程变更。第六章工程变更实施与费用审核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按照公建中心立项审批意见及相关资料实施工程变更并组织现场原始测量签认工作,工程处室负责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的的检查、验收、工程量的审核以及现场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实施完成7个日历天内,施工单位应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附表8)并附相关资料(附件9),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过后报送工程处室审核。第二十一条工程处室审核完成填写工程变更费用审批表(附

15、件10)送综合计划处审核,综合计划处会同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内容的新增主材价格及综合单价进行审核,协调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审核报告,并对审核报告进行复核。综合计划处审核完成报送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成的工程变更可作为签订补充协议、进度款计量、结算报审等的依据性资料。第二十二条为便于统计与档案管理,立项申请表及费用报审表由施工单位统一编号,立项审批表由工程处室统一编号。立项申请表及费用报审表一式五份,工程变更审批完成后由工程处室统一加盖公建中心印章返回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立项审批表及费用审批表由工程处室保存归档。工程处室、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按月度作好设计变更申报的台帐登

16、记及统计工作(附件12),并定期分级核对统计台帐。施工单位在合同履约期限内应设专人建立档案。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各责任处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项目负责人员给予处理、处分:(一)未经批准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二)不按规定报批概算调整,擅自增加投资;(三)不按规定报批工程变更事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四)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五)报送虚假工程变更事项,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六)未妥善保存工程变更资料的;(七)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北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后,合同价款调整超出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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