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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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一、幼有所育1.优孕优生服务(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4次健康指导和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开展1次血清学产前筛查和1次产前超声筛查,为筛查出的符合条件且自愿接受产前诊断的高风险孕妇(胎儿)免费提供1次产前诊断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事项,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承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承担。我省支出事项部分按照河南省人

3、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妇联。(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服务内容: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2019年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

4、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婚前保健。服务对象:符合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南省,并在我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免费婚前保健工作实施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5)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夫妻。服务内容:

5、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服务标准:L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财政、医保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支出责任: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

6、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6)生育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

7、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2.儿童健康服务(7)预防接种。服务对象:O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社

8、(2019)42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局。(8)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1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2次中医饮食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

9、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事项,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承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比例承担。我省支出事项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中医管理局。3.儿童关爱服务(9)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

10、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妇女联合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74号)执行。省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自然增长机

11、制。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支出责任: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10)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执行。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

12、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Il)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

1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2号)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县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二、学有所教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2)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服务内容:发放生活补助,减免保教费。服务标准: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在此基础上,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保教费。支出责任:生活

14、补助费资金由市县统筹解决,保教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5 .义务教育服务(13)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和省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720元,初中94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统一城乡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每生每年补助30元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

15、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支出责任: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省按6:4比例分担,其中54个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由中央和我省按8:2的比例分担,我省支出部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4)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14元。省规定课程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教科书免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元。市、县级制定免费提供本级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支出责任: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省定课程由省财政负担,市、县级自定课程由市、县级负担,具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1)75号)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支付方式为省级集中支付,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豫财教(2020)16号)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5)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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