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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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印发市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三条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2、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四条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区政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第五条区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3、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按以下方式缴纳调节金。(一)以出让方式和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按出让和作价出资(入股)的成交价格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成交价格在每亩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部分按20%缴纳;成交价格在每亩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按30%缴纳;成交价格在200万元以上部分按40%缴纳。作价出资(入股)的成交价格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的评估价不一致的,以价格高者为准。(二)以租赁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收入的20%缴纳。第七条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缴纳调节金:(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

4、价款为再转让收入,按增值收益分级累进缴纳调节金。增值收益在50%(含50%)以内部分,按增值额的30%缴纳;增值收益在50%-IO0%(含100%)以内部分,按增值额的40%缴纳;增值收益在100%-200%(含200%)以内部分,按增值额的50%缴纳;增值收益在200%以上部分,按增值额的60%缴纳。调节金总金额不高于增值收益的50%o(二)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三)以交换方式再转让的,有差价补偿的,由收取差价补偿方按补偿价款的30%缴纳调节金。(四)对无偿赠与直系三代以内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性

5、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五)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视同出售方式缴纳调节金。第八条改变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从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所补缴的土地价款中计提,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计算并补缴调节金。第九条在农村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前,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第十条区自然

6、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第十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持缴纳票证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成交价款支付凭证、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要条件。第十三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或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到

7、区非税收入汇缴户。第十四条缴入非税收入汇缴户的调节金要及时足额上缴区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具体缴库方式按照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调节金缴纳义务时间和收缴方式。(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同约定出让价款结算时间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将土地成交价款缴入各乡镇财政账户,由乡镇出具财政非税缴款凭据,同时将土地成交价款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账户;乡镇财政在收到成交价款的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代扣代缴调节金至区非税收入汇缴户。(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再转让土地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人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申请缴纳。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六条调节金按照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管理,由区财政局按现行财政分成体制结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七条调节金主要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在缴纳义务时间内缴纳调节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未缴调节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户。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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