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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听课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监督机制,增进各课程之间的交流、渗透;增进教师的互相学习;促进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提高临床教师的讲课水平,特制定临床学院听课制度。一、学习性听课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在本学科有课期间必须听课(包括理论、实验或见习课);参加实验、见习课教学的低年资助教和研究生必须参加本学科全部理论课听课;参加实验、见习课教学的讲师可选择性听课,一般不少于理论课学时的50%;未承担教学任务的讲师每周听课不少于2学时。各教研室应在开学初制订学期听课计划,列入工作日程。听课教师应使用专用听课记录本。二、指导性听课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10一12学时,教授、副教授每学期听课8-10学时。每次听课后须向讲课教师提出指导性意见。三、督导性听课。每学期根据安排,学院领导和同行专家分别进课堂,进科室,对教师的理论授课、见习教学及教学查房进行评估,填写临床学院教师授课质量评估表,并与授课教师进行交流,及时反馈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