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 3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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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37号)”1、关于印发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通知(电办199537号)各电管局、电力局,各水电工程局,各电力设备制造集团、公司、制造厂、电力安装单位,各驻厂总代表组、驻工地总代表组及有关单位:为了提高电力设备制造质量,使质量监造工作更加规范化,电力部、机械部在总结1983年原水电、机械两部以(83)水电计字第12号、(83)机电联字第89号文下达的大型发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用户驻制造厂代表暂行方法(试行稿)实施状况的基础上,编制了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现印发给各有关单位

2、,请仔细执行,在执行中发觉的问题要准时反映给电力2、部平安监察协调司和成套设备局及机械部重大装备司。附件1: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附件2: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En)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E)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日附件1: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平安牢靠性和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全部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

3、造。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2.质3、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托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凹凸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聚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

4、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4、变压器、开关、互感器。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帮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退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6.质量监造根据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方案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二、监造的项目内容L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1.监造依据的技

5、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5、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如无国家标准,则按发电设备制造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则按制造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或参照国际标准。2.引进技术制造的产品及其部件应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为依据,并应按引进国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制造厂的企业标准。四、监造的组织实施1.制造厂和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电力设备的质量监造实施行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方法,并做好质量监造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2.依据本规定及订货合同的要求,并根据制造厂家的生产方案进度,在设备制造投料前,由用户和驻厂总代表组与制造厂家商定产品质量监造方案支配表

6、、“质量监造实施表和监造人员数量。3.用户根据上述方案表和6、实施表执行质量监造。制造厂予以协作,主动供应便利,允许查阅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标准、记录等文件。总代表组应负起检查督促的责任。制造厂生产方案进度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用户及总代表组,以便相应转变监造方案。4.监造方式为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5.监造人员在监造中若发觉有重大缺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和用户,并上报用户和制造厂的主管部门备案。6.用户或其托付的单位及总代表组依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状况在产品质量监造表上履行见证签字手续。五、仲裁在质量监造中对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双方看法不全都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甚至按国家有关法

7、规裁决。六、用户、总代表组、制造厂的责权1.用户的责权(1)7、仔细做好设备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有关技术标准、监造内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负责与制造厂签定“产品质量监造方案支配表和质量监造实施表(包括制造厂外包外购产品),并根据制造厂或总代表组的通知,准时组织并派出或托付具有肯定技术水平和阅历的工程技术人员按方案对合同产品进行监造工作,并对质量问题和处理状况做具体记录,若发觉重大质量问题,依据合同条款提出返修和更换的建议。2.总代表组的责权总代表组受用户主管部门托付行使质量监造的组织和协调责任。发觉问题,准时协调处理。(2)帮助用户和制造厂支配监造方案,协调双方的关系,准时通知用

8、户派出监造人员。(3)定期用书面形8、式向用户主管部门汇报质量监造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状况,如发觉重大质量问题要准时向用户、制造主管部门汇报,并同时抄报制造厂。总代表组监督执行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的规定。3.制造厂的责权(1)制造厂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产品质量负责。(2)根据合同和商定的监造方案表和实施表,制造厂乐观协作用户开展监造工作,主动介绍状况,准时供应监造所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记录。(3)在监造中发觉有质量问题时,应依据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返修或更换,发觉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结果应准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用户、制造主管部门并送用户。(4)监造人员未按

9、规定时间到制造厂进行监9、造,则制造厂将认为监造人员放弃监造。制造厂有权不接受同一台机组的重复监造。七、附则制造厂应为驻厂代表及监造人员供应工作及食宿便利条件。(2)本暂行规定的监造内容,作为合同产品监造内容的基础,用户可依据实际需要与制造厂商定增、减。国产变压器、开关按能源成套(1992)653号文,由原能源、机电两部审查通过的大型变压器监造大纲和高压开关监造大纲进行监造。(4)本暂行规定经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审查批准后,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电力部和机械部。八、附表(1)表1表6监造内容(供订合同时参考)(略)。(2)见证状况汇总表。附件2: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10、

10、一、总则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平安牢靠性和经济运行水平,组织做好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使设备缺陷消退在出厂之前,保证设备按时交货,经电力、机械两部共同讨论打算实行由电力部向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派驻总代表组的制度。2.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检查、督促、推动、协调对设备的监造和催交工作。总代表组的业务归口领导单位是电力部成套设备局。二、总代表组的职责3.负责同有关项目单位、设备制造厂联系,了解设备的生产方案和交货进度要求,并根据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帮助供需双方签订监造实施的方案,落实监造的内容,对重大质量问题进行把关。4.负责组织有关项目单位驻厂代表在制造厂监造、催交工作,并监督执行11、对

11、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及交货和付款进度的规定。5.负责组织用户驻厂代表参与生产厂内的有关见证试验。6.依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状况在产品质量见证表上签字,并组织用户驻厂代表进行监造项目中的见证表上签字。7.根据经济合同中有关质量、交货进度的规定,核实实际生产进度和质量状况,提出付款的支付看法,并监督执行。8.每月五日前向电力部成套设备局书面汇报工作状况。9.当项目单位与制造厂有重大看法分岐、经协商仍不能统一时,应提出备忘录,并向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和建设协调司报告。发觉重大问题要准时汇报,并同时抄报机械部重大装备司。10.建立必要的设备技术档案,对设备的质量、交货和服务状况做出总结交成套12、设备局。

12、11.与项目单位、制造厂有关部门取得亲密联系,做好驻厂代表的管理工作。三、项目单位驻厂代表的职责12.各项目单位驻厂代表在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对其设备进行监造和催交工作。主要任务是:(1)T解本项目设备的生产进度方案,并向总代表组汇报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把握监造的内容和监造方案支配。根据设备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中的有关技术标准和监造内容,参与生产厂的试验,检查设备生产是否满意制造标准、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对其关键工序肯定要仔细了解,发觉问题应准时提出,若与生产厂看法有分歧时,应向总代表组和有关单位报告。(4)对质量问题和处理状况做具体记录,若发觉重大质量问题13、,依据合同条款提出返修或更

13、换。13.了解和听取生产厂对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有益建议。14.遵守总代表组的各项纪律。四、制造厂的职责15.制造厂应加强质量管理,在设备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监造、试验结果应由用户、生产厂双方会签确认。16.支持和协作总代表组、驻厂代表的工作,准时供应有关生产进度、方案和完成状况以及根据合同和商定的监造方案表和实施表,主动介绍状况准时供应监造所需查阅的有关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标准和记录。17.在监造中发觉有质量问题时,应依据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返修或更换,并准时通知总代表组。发觉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时,还应将处理的结果书面送总代表组和用户单位。18.为总代表组、驻厂代表供应食宿、通信、交通、办公等便利条件。五、附件19.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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