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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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重庆市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钢筋加工质量,提升钢筋加工效率,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降低钢筋加工损耗,促进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C2020)60号)、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85号)、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型钢筋场外加工、配送(含预制混凝土部品

2、部件用成型钢筋加工及配送)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是指在固定的生产场所,采用成套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和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实行工厂化生产,将钢筋加工成为工程所需的成型钢筋制品,并配送到施工现场的钢筋加工应用模式。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加工配送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成型钢筋加工及配送、钢筋原材及成型钢筋性能检验等全过程加工配送技术实施能力,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范围内从事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活动的企业。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

3、加工配送企业及加工配送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负责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认定、动态监管及技术指导。第二章技术认定第五条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纳入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管理范畴,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管理,重点对加工配送企业技术装备、产能规模、人员素质、流程管理、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加工配送技术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评定。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认定分为普通型和综合型。普通型是指申报单位具备4类以上成型钢筋加工配送实施能力。综合型是指申报单位具备5类以上单件成型钢筋及1类以上组合成型钢筋加工配

4、送实施能力,企业规模及管理水平满足规模化生产及产品质量信息化溯源要求。鼓励企业积极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第六条加工配送企业应取得技术认定证书后承担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业务。第三章加工配送管理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委托钢筋加工配送时,应委托取得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认定证书的加工配送企业,且应签订书面合同,鼓励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条款、违约责任和质量监督要求,严禁采用带有延伸功能的加工工艺,原则上以实际称重方式交货,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其他交货方式,委托方需通过称重方式对进场成型钢筋予以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30%o第八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钢

5、筋加工配送前应对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有效技术文件。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依据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图集要求编制钢筋制品配料表,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后发放加工配送企业。第十条钢筋制品加工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派员对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抽查监督,或按合同约定的质量监管方式对加工质量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工程所用原材料进入加工配送企业视同进入施工现场,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原材料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与加工配送企业办理钢筋原材料交接手续,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原

6、材料由加工配送企业提供的,由加工配送企业负责委托第三方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应当负责保管与维护,按委托项目分区、分类存放,设置标识。第十二条加工配送企业在对钢筋进行焊接或机械连接加工前,应按规定进行工艺检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对第三方工艺检验报告和加工作业条件抽查监督,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第十三条加工配送企业与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加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交货,建设和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加工配送企业技术负责人在钢筋制品交货验收单上签字。第四章加工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加工配送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原材料进场检验、出厂检

7、验、交货检验及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设立技术质量部门,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证体系。第十五条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满足钢筋物理力学性能检测要求的试验室,用于控制钢筋原材料和加工成型钢筋制品的质量,检测设备、仪器应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测人员。第十六条加工配送企业应注重技术装备引进和设备操作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上岗培训。第十七条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对加工后的钢筋制品质量负责。加工配送企业应掌握工程项目工期进度、钢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信息。第十八条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厂检验、加工成型、

8、出厂检验、配送交货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实时监控系统以及质量控制记录档案数据库,建立钢筋制品加工质量追溯制度O第十九条加工配送企业应对加工后的钢筋制品进行出厂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钢筋制品按要求进行捆扎包装、挂贴吊牌、出具出厂合格证,吊牌中应注明工程名称、钢筋型号、示意图、主要尺寸、使用部位、出厂检验印记。第二十条加工配送企业应当按单位工程进行以下钢筋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并设专人保管,分类定期保存,保证可追溯性,复印件均需加盖加工配送企业公章:(一)成型钢筋制品加工合同;(二)成型钢筋制品配料表;(三)成型钢筋制品制作加工配送质量自检记录表;(四)成型钢筋制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五)成型钢筋

9、制品交货验收单;(六)原材料质保书、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复印件;(七)钢筋焊接、机械连接、钢筋工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八)钢筋原材料复检报告、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九)其他有关资料。第五章工程应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钢筋加工配送进场检验制度,建立进场台账,核查企业加工配送技术认定证明文件和钢筋原材料、机械连接套筒、加工制品质量证明文件,并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进场成型钢筋进行抽样送检,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一)成型钢筋制品进场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钢筋制品质量证明文件、所用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抽样样品重点检验外观、形状、尺寸、重量偏差和伸长

10、率,检验批量可由合同约定,同一工程、同一原材料来源、同一组生产设备生产的钢筋制品,检验批量不宜大于30to(二)钢筋焊接网、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按批进行检查验收时,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T1499.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和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lO7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按单位工程进行以下钢筋资料整理,并进入工程档案,复印件均需加盖加工配送企业公章:(一)成型钢筋制品加工合同;(二)成型钢筋制品配料表;(三)成型钢筋加工配送企业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四)成型钢筋制品出厂合格证;(五)成型钢筋制品交货验收单;(六)钢筋原材料质保书、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11、,机械连接套筒产品材质单、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钢筋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经办人签字,经办单位加盖公章;(七)钢筋原材料复检报告、焊接或机械连接工艺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八)加工配送企业钢筋焊接、机械连接、钢筋工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九)成型钢筋制品检验批质量检验报告;(十)其他有关资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加工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持证单位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诚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一)评定依据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要点变更,持证单位不能满足变更要求且拒不及时整改的;(二)加工配送企业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未按规定重新认定的;(三)未按要求进行钢筋资料整理与

12、归档或未按要求向工程应用方提交相应资料的;(四)从事钢筋焊接、机械连接、钢筋加工、钢筋检测等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五)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六)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加工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持证单位予以通报,并撤销认定证书:(一)钢筋制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超出加工配送技术认定范围承包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的;(三)擅自转让、出借、涂改或篡改认定证书的;(四)在对加工配送企业动态监管中一年内发现钢筋制品不合格2次以上的;(五)在诚信行为管理中一年内不良诚信行为记录2次以上的;(六)以假冒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13、取得认定证书的;(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加工配送企业试验室建成后,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设备、仪器检定和试验检测的,不得进行技术认定,已经取得技术认定证书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撤销认定证书。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进行钢筋制品工程应用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诚信行为记入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予以通报,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钢筋制品质量监理职责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诚信行为记入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诚信档案;情节严重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予

14、以通报,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钢筋加工配送应用情况检查指导,重点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和成型钢筋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渝建发(2013)95号)同时废止。附件1重庆市成型钢筋集中加工配送技术认定条件一、企业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无产品质量和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记录。(三)近两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二、企业人员条件(一)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

15、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二)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三)企业钢筋加工技术设备操作人员、焊接及机械连接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100%;技术管理人员应有设计、施工专业技术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三、企业加工及办公场地条件(一)要有专属独立的生产场地,包括钢筋原材仓储、钢筋加工、成品存放场地等区域,区域划分明确、布局合理。综合型钢筋加工配送企业生产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普通型钢筋加工配送企业生产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二)要有独立于堆放、加工厂区之外的配套办公区,综合型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办公区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普通型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办公区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四、企业加工配送技术装备条件(一)加工设备技术要求1、成型钢筋加工配送设备主要包括:线材钢筋调直、切断、弯曲等单件成型钢筋加工设备;棒材钢筋切断、弯曲、螺纹加工(应配套钢筋锯切设备)等单件成型钢筋加工设备;钢筋网片、钢筋笼、钢筋桁架、钢筋桁架楼承板等组合成型钢筋加工设备。2、综合型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应至少配备5类单件成型钢筋和1类组合成型钢筋。3、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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