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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变更影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吗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企业会将现有的股权悄悄地转让给其它公司,或者转让给其它第三人,因为很多公司老板会和员工说股权变更以后,劳动关系就直接变更了。老板认为的劳动关系直接变掉了,有法律依据吗?或者说,公司股权变更了,会影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吗?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一审法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李某某主张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与社会保
2、险缴纳情况不符,李某某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2008年7月至10月期间另有其他用人单位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对李某某主张之入职时间一审法院无法采信。其次,李某某要求确认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对于甲公司之时效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三,甲公司所述该公司股权变更情况,不影响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此,一审法院依据李某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
3、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是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案中,甲公司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且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排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故本院对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甲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本期案例可以获悉,公司股权的变更,其实与公司和劳动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关联与影响。可能各位伙伴会说,如果要寻找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依据哪个法条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里的投资人项目就是指公司背后的股东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