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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证处的执行律师函(2023)XX律函字第XX号公证处执行部负责人及公证人员:本律师受XXX先生(委托人)的委托,与XXX律师事务所的XXX律师一同处理关于公证处执行事宜。根据XXX先生提供的资料和口头说明,他在XXXX年XX月XX日与原工作单位签订了XXX协议,其中约定了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XXX先生于XXXX年XX月XX日向贵处申请办理了上述协议的强制执行公证,并取得了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证书编号:XXXXXX证经字第XX号)。然而,至今XXX先生尚未收到经济补偿金。为此,XXX先生多次与原工作单位联系,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在此情况下,XXX先生委托本律师向贵处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XX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XX条的规定,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本律师代表XXX先生正式向贵处提出申请,要求贵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函告!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地址: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