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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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开展失信惩戒,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通过客观记录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科研伦理规范的情况,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包括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

2、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第三条科研失信信息来源于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发生的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六)违反奖励、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七)在

3、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八)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造假;(九)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第四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进行。第五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级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文献发表、荣誉推荐(提名)等科研活动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第六条强化诚信审核,各级科技、哲学社会科学、

4、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部门要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职称评定、文献发表、学位授予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加强覆盖自然科学领域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管理;负责建设和管理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产生的科研失信信息进行统一记录和管理,实时归集严重科研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以及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中共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哲学社会

5、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收集并推送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信息至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第八条省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的教育、宣传和管理,督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各级各单位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条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对失信行为责任

6、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科研诚信管理的机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规则,积极主动、公平、公正进行调查处置。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或造成极其恶劣社会的影响的,要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调查,可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第十一条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

7、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可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第十二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荣誉推荐(提名)申请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荣誉推荐(提名)组织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第十三条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

8、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失信行为问题独立组织开展调查。第三章科研失信信息管理第十五条科研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标记为B)和严重失信(标记为C)两个等级。对于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暂缓有关资格、称号,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的,记入一般失信信息;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相关资格、称号处理的,记入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纳入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其中严重失信信息列入诚信“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十六条对一

9、年内产生2次以上严重失信信息,或者有迟报、漏报、故意隐瞒不报送、不处理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的法人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该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七条给予被调查人的处理决定由省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将科研失信信息推送至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处理决定由市(州)、贵安新区及以下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失信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州)、贵

10、安新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宣传部门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宣传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失信信息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第十八条科研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等。第十九条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实行失信信息记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查询系统屏蔽其失信信息。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条各级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哲学社会科学、科协等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问题举报的专门通道。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的实名举报,举报不实、虚假举报或恶意诬告的,举报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举报不实、恶意诬告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第二十一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认定标准等,明确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对调查处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并发挥聘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市(州)、贵安新区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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