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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先进典型,推进行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的申请、评审、认定和管理等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制造体系”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工厂”,是指在规划开发和生产运行等各环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石油和化工类工厂。本
2、办法所称的“绿色产品”,是指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遵循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原则,设计开发并生产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低耗、高效等特性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园区”,是指在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资源能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方面贯彻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理念,具备布局集聚化、结构绿色化、链接生态化等特色的石油和化工类园区或集聚区。本办法所称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推动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资
3、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绩效,最终实现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和链上企业绿色化等目标的企业。第四条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第五条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管理工作。第六条石化联合会每年组织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的认定工作,并在行业绿色发展大会上进行公布。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技术装备等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三)“三废”
4、达标排放。第八条申报绿色园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规范设立的化工园区,产业定位清晰。(二)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三)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四)园区企业没有使用国家和地方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国家和地方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第九条申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认证、选择、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三)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思路、计划和措施。第十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但在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石
5、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一)未正常生产经营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In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申报方式(一)凡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园区均可自愿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二)申请单位可通过专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或大型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也可直接向石化联合会申报。第十二条申报流程(一)申报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的单位,对照相关标准或要求进行自评价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
6、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单位,可向石化联合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申报绿色产品的单位,发发布绿色产品标准的,依据相关标准对资源属性、能源属性、环境属性和产品属性指标进行符合性对比说明,编写自评价报告和产品生命周期评价报告;未发布绿色产品标准的,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GB/T32161-2015)编写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第三方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对资源、能源、环境和产品属性相关指标的先进性进行说明,对各项指标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三)已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示范名单中的单位,需报送自评价报告、国家绿色制造体系的申报材料和批复文件;已通过认证
7、机构认证的绿色产品,需报送自评价报告、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相关资料(包括工厂检查报告、产品抽样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及附件)。第十三条评审及公示(一)百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受理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二)石化联合会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材料进行专家评审。(三)石化联合会根据初审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后,拟定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名单,报石化联合会领导审批。(四)经领导审批通过的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名单在石化联合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进行复核。第十四条认定石化联合会对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及复核无异议的绿色制造体系名单进行审议、批准,
8、正式认定为“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园区”和“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第四章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第十五条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四)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9、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五)具备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第十六条开展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机构可向石化联合会提出申请,由石化联合会确认。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石化联合会不定期对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机构,后续三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认证
10、报告。第十九条石化联合会对行业绿色制造体系名单进行监管,按照“每三年一复核”的原则对已通过认定的单位开展复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并根据复核和现场核查情况公布名单。第二十条已获得认定的单位在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定并进行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自撤销之日起,原单位不得继续使用相关称号用于宣传。(一)情况不属实,弄虚作假的;(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的;(三)发生环保违法行为的。第六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享有的权利:(一)享有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荣誉称号。(二)优先获取石化联合会提供的政策信息、宣传推广、技术交流等服务。(三)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
11、制造示范名单。(四)优先支持承担或参加国家或行业绿色制造标准的制定。第二十二条承担的义务:(一)参加石化联合会组织的绿色发展相关宣传、会议等活动。(二)在有效期内接受石化联合会的工作检查,以确保绿色制造保持先进性并持续改进。(三)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认定标准时,应及时向石化联合会提出撤销认定的申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制造体系的申请、评审及认定工作不收费。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要求2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要求3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园区要求4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
12、色供应链要求5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6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自评价报告7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产品第三方评价报告8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园区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9 .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附件1: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要求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以及制造过程中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生命周期思想,满足一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与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六个方面的综合要求。以上要求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具体要求按照性质不同分为基本要求和预期性要求,其中基本要求为工厂应达到的基
13、本性要求,基本要求不符合的企业,不能认定为石油和化工行业绿色工厂;预期性要求为希望工厂努力达到的提高性要求。能要求(二)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工艺技术装备等符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三废”达标排放;对利益相关方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二)最高管理者要求最高管理者应通过下述方面证实其在绿色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1)对绿色工厂的有效性负责;(2)确保建立绿色工厂建设、运维的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战略方向及所处
14、的环境相一致;(3)确保将绿色工厂要求融入组织的业务过程;(4)确保可获得绿色工厂建设、运维所需的资源;(5)就有效开展绿色制造的重要性和符合绿色工厂要求的重要性进行沟通;(6)确保工厂实现其开展绿色制造的预期结果;(7)指导并支持员工对绿色工厂的有效性做出贡献;(8)促进持续改进;(9)支持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证实其领导作用。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分配的职责和权限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1)确保工厂建设、运维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收集并保持工厂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的证据;(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绿色工厂的绩效。(三)工厂要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
15、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应有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二、基础设施(一)建筑基本要求:1、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2、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3、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氨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4、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5、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及相关要求。预期性要求:1、工厂的建筑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采光照明、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无害化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材料:(1)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标准GB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