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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惩戒浅析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隶属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却没有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惩戒措施,因而导致用人单位管理权难以实现。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通过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劳动者予以惩戒。相对于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来说,罚款是一种柔性的惩戒措施,同时罚款规则明确易于实施,又能让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感受到切身利益丧失,能够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用人单
2、位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自该条例2008年废止以后,就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判决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属于克扣劳动报酬。现阶段主流观点认为罚款只限于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追责,罚款属于国家公权力;用人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不能对劳动者处以罚款。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想要有效管理劳动者,又不至于违反法律规定,应构建一整套合法的绩效考核方案,通过绩效考核来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在基本工资之外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根据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扣减绩效得分,并以绩效得分对应发放绩效工资。需要注意,绩效考核方案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报工会备案,同时需将方案公示和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