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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长江经济带大保护、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建设任务的示范样板。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的规划及实施、申报及预审、核查及命名、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参考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本规程)。省生态环境厅参考生态环境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组织研究制定生态文明
2、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见附表)。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以县为单元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的管理。县包括设区市的区、特区、县级市、自治县、县等县级行政区。第四条创建管理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省级引导、地方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突出特色,持续推进、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对于创建成效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的县级行政区,在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核查后,按程序授予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第二章规划及实施第六条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的地区(以下简称创建地区),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所编制的建设规划应具备相当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设
3、规划应基本包括:创建目标、现状分析、形势分析、任务措施、重点工程、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可根据需要进行创建特色亮点专题研究。编制要求可参考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编制指南。已同步启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并编制相应建设规划的创建地区,无需再编制省级建设规划。第七条创建地区建设规划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和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筹措安排资金项目,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4、,确保建设规划得到有效落实。创建地区可自行组织有关培训与考察,促进本地创建。第九条创建地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动态发布建设规划、实施进展、成效现状等工作信息。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和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总结上报当年度创建工作进展情况。注重日常创建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作为后续接受核查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章申报及预审第十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后,对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自查可达到相应标准的,可由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并经市(州)政府同意后,以市(州)政府名义向省生态环境厅推荐申报核查命名。提出核查命名申请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建设规划已发布并有效实施,且在有效
5、期内。(二)经地方自查和市(州)预审,已基本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各项建设指标要求。(三)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本地承担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各类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有效推进。第十一条近3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命名:(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二)未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三)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
6、境部约谈、实施区域限批的,或被列为省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四)因发生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违法被国家或省级挂牌督办、问责的;(五)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七)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八)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九)出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第十二条市(州)级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标准对申报地区进行严格把关、预审推荐。第十三条市(州)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
7、管部门应当对预审推荐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第十四条市(州)级政府应当根据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推荐意见,连同创建地区的申报资料,推荐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待核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上半年受理当年申报核查命名的申用O第十五条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核查的创建地区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料,包括:(一)申报函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报告;(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3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三)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8、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第四章核查及命名第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创建地区的核查命名申请和所属市(州)级政府预审推荐意见后,组织省级核查。核查方式包括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邀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参与。省级核查过程中发现创建地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核查并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第十七条资料审核主要包括:(一)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资料审核期间,对于创建地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明显存在缺陷的,告知创建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件。通过资料审核的,方可组织实地核查。第十八条实地核查主要包括:(一
9、)审核评估创建地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在资料审核阶段中发现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二)听取创建地区工作汇报,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或问卷调查等;(三)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第十九条通过省级核查的地方,将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两微”平台等对拟提交审议命名的地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或委托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第二十条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命名,并进行授牌表彰。被命名授予的生态文明建设
10、示范县称号,有效期3年。省生态环境厅审定命名前,创建地区出现本规程第十一条情形的,终止命名资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会同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创建地区日常指导,组织进行创建培训和考察学习,可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与调度评估,动态管理贯穿创建管理全过程。第二十二条已获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第二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在规划有关生态环保政策、安排有关生态环境项目时,给予创建地区倾斜支持;对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的地区,通过现有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以奖促建。鼓励各
11、市(州)和创建地区出台政策,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第二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在向生态环境部推荐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时,原则上在已获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命名的地区中择优推荐。第二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州)级政府协调有关宣传资源,对获得命名的地方进行宣传报道,发挥示范样板的辐射带动作用。第二十六条对获命名满3年的地区,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称号有效期延续3年。因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荣誉称号自行终止。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12、称号的地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警告或撤销其相应称号。(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或明显下降的;(二)未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攻坚战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及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四)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及省级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五)未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六)其他应予提出警告或撤销称号的情形的。第二十八条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生态
13、文明建设示范县咨询服务专家库,辅助支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市(州)根据实际建立自身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九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各环节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和责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实施,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规程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原生态县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附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建设指标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值或要求指标属性生态制度(一)目标责任体
14、系与制度建设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实施约束性2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有效开展约束性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20%约束性4河长制全面实施约束性5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应公开尽公开约束性6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参考性生态安全(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7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年均值98%达到二级标准约束性8水环境质量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In类比例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地下水水质现状黑臭水体排查治理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保持稳定或持续改善()无黑臭()约束性(三)生态系统保护9生
15、态环境状况指数(ED60约束性10森林覆盖率山区丘陵地区平原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60%40%18%35%约束性11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外来物种入侵特有性或指示性水生物种保持率开展不明显不降低参考性领域任务序号指标名称指标值或要求指标属性(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1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100%约束性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建立参考性14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建立约束性生态空间(五)空间格局优化15自然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约束性16河湖岸线保护完成上级管控目标参考性生态经济(六)资源节约与利用17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约束性1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完成上级规定的目标任务约束性19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