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焦化安全规程安全检查表新标准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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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铁煤化工焦化安全规程安全检查表新标准修改一、厂址与总平面布置单元厂址与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第2.0.7条2以下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ill::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爆破危险范围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测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1条3化工

2、企业的生产区,应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的风向的上风侧;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等,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焦化安全规程(GBl2710-2008)5.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1.14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Omo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15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便利、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4条铁路、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6焦化厂厂址不应布置在以

3、下地区:a)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b)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C)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址条件恶劣地区;d)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e)爆破危险范围内;f)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g)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吞噬的区域;h)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i)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1.37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储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2.48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

4、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的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l2710-2008)5.2.510阻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焦化安全规程(GBl2710-2008)5.2.611丙类液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1.4条12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上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5条13易燃与可燃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焦化安全规程

5、(GBl2710-2008)5.3.314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515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是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616生产区域必需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Inb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别状况不应小于0.6mo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5.3.71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需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焦化安全规程(

6、GB12710-2008)5.3.818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L2.1条19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O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2条20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u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2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

7、4.3条22总容量IoOOWVV5000i113的甲类储罐区与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23总容量IooOWVV5000。的甲类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24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3条25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IO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

8、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14条26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7条27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需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3.8条28甲类厂房与其他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厂房、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9、1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29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2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4.1条30总容量IooOWVV5000。的甲类储罐区与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1条31容积小于100Oln3的地上式固定顶甲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的0.75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2条32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皤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度

10、的一半。第4.2.5.3条33甲类拱顶罐与其装卸泵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5i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7条34甲类拱顶罐与其装卸鹤管的间距不应小于20m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7条35甲类液体装卸鹤管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14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8条36甲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其泵房相距不得小于8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4.2.8条二、焦油加工工艺设施单元工艺设施安全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化X装置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焦化安全规程(GB

11、12710-2008)8.1.12、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是否有醒目的标志。焦化安全规程(GBl2710-2008)8.1.2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纳线,是否设可靠的隔断装置。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34、室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筑物2米以上,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米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45、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人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56.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焦化安全规程

12、(GB12710-2008)8.1.6化工装置7.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以下规定: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b)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Co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78.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缘层。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99.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010.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

13、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理,或采用液封。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111、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是否耐高温,并应严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212.管式炉点火前,必需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313、管式炉出现以下状况之一,应当即中止煤气供给: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d)炉管漏油、漏汽;C)煤气管道泄漏。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414、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边,应设防护栏杆

14、和其他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边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识。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1.1815、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1化工装置16、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217、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合理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8.2.318、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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