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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告知函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由于养老服务机构居住的老年人消防安全意识不高,逃生自救能力弱,加之建筑内生活、护理物品存放多而杂、电气线路老化问题突出、消防设施配备短缺、建筑年代久远且消防安全防护等级较低,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养老服务
2、机构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岗位消防责任人员,建立逐级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岗位职责。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三、建筑内的供用电线路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开关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四、供用电线路均应根据国家电气技术标准,采取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措施。五、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六、建筑内部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清理。七、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3、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不应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八、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示意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应当设置专(兼)职疏散引导员,疏散引导员应当熟知负责区域消防安全情况。九、培养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并宜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十、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因历史遗留因素无法申报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加强火灾防控措施,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良好。公民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