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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草案)的说明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规范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需要201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
2、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国家区域应急力量建设“。应急处置作为应急管理的核心环节,是应急管理过程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阶段。能否有效处置灾害事故将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开展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立法,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二是夯实韧性城市基础,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实现城市安全发展的需要“十四五”规划首次将建设韧性城市写入国家规划。韧性城市突出了城市对突发事件的抵御、吸收、适应、恢复、学习的能力,涉及事前、事
3、中、事后应急管理全过程,被认为是城市安全发展的新范式。我市作为一个高密度、高聚集、高流动的超大城市,自然灾害易发多发,车辆、建筑、商事主体高度聚集,人口、资金、信息等要素高速流动,灾害事故的耦合连锁特征明显,应急处置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健全应急处置制度设计,规范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将极大提高我市有效应对各种不确定灾害事故冲击的能力,提高城市韧性。因此,通过立法规范灾害事故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应急处置工作难题,将有助于我市建设韧性城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三是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我市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立法支撑的需要近年来,我
4、市率先探索超大城市安全发展新模式,有效处置内涝、滑坡、地陷、干旱等自然灾害数百起,在灾害事故先期处置、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规范的规定较为原则,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着力解决应急处置实践中存在的难点、痛点,规范、细化应急处置流程,固化我市应急处置工作经验,为我市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二、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条,包括总则、应急处置程序、现场指挥部开设和运行、应急处置善后、应急处置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主要内容包括:(一)构建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一是健全灾害事故分级应对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职责,要求有关部
5、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二是明确综合协调机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灾害事故类别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三是完善区域合作和联动机制。要求市人民政府加强应急处置的区域合作,推动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市的协同联动,提升跨区域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协作能力。此外,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加强部门联动和军地联动。(二)细化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一是明确基层应对措施。规定灾害事故发生后,受灾害影响单位或者事故
6、发生单位、社区基层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的应对措施和职责;二是确定应急处置责任主体和分级处置流程。要求区人民政府收到灾害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认为超出其处置范围的,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人民政府接到报请组织处置的报告或者收到灾害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认为属于本级处置范围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认为超出其处置范围的,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同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
7、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情况依法或依授权发布有关灾害事故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事态发展出现变化的,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在处置工作中,认为不能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的,市、区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或者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符合相关情形的,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结束应急响应,根据实际需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三是规范应急处置工作。要求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通过科学调整管控措施、管控范围和应急处置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和装备,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或者降低人身
8、伤害、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防止或者减少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要求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管理工作,并及时消除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四是允许应急处置人员采取临机处置措施。规定灾害事故现场出现需要临机处置的情形时,应急处置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五是规定社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规定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事态发展采取社会动员措施;要求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鼓
9、励具备资质或者能力的个人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三)完善现场指挥制度一是明确开设和撤销现场指挥部的情形,并规定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指挥部并入市级指挥部;二是规定现场指挥部选址原则。要求现场指挥部按照靠前指挥、交通便利、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等原则进行选址;不适合开设现场指挥部的,可以在办公场所组建指挥中心;多个灾害现场的,可以组建统一的指挥中心;三是规定现场指挥部或者指挥中心的组成和职责,明确现场指挥部或者指挥中心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四是明确现场指挥部或者指挥中心可以根据情况向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的情形;五是规定需要现场处置但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情
10、况下,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四)规范应急处置善后工作一是明确应急响应结束后的必要措施。规定组织处置灾害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指定人员值守,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以防止灾害事故反复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二是规定针对人员的善后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对受伤、致病的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对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急处置人员依法落实工伤、抚恤或者其他保障措施;处置现场的放射性、腐蚀性、致病性等物质可能损伤处置人员身体健康的,应当在处置结束后组织专项体检;应急处置人员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举荐和协助确认,落实相应待遇;三是规定针对装备和资料的善
11、后工作。规定处置现场的放射性、腐蚀性、致病性等物质可能污染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应当组织对应急物资和装备进行检测、评估和调整;要求做好原始资料收集和保管工作,并规定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当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形成有关报告。(五)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制度一是明确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的要求。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推动建立和完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明确各类主体应当编制和发布的预案类型,要求编制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演练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和评估结果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二是从人、财、物三个维度做好保障工作。在人力保障方面,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同时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专
12、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行业领域应急管理职责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在物资保障方面,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资保障相关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对有关部门、街道和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的物资储备作出规定。同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三是提高应急处置科技化水平。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先进技术和研发成果在应急领域的转化应用,促进应急产业发展,并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提高应急处置科技化水平。市人民政府还应当加强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及各专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提升应急处置工作的辅助指挥决策能力和救援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