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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纠纷,是指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处理的纠纷:(一)因合同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三)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四)因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五)其他法律纠纷。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部门协作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一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
2、全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理法律纠纷;(三)办理与处理纠纷相关的委托手续,须外聘律师的,办理外聘律师的有关手续;(四)负责同股东方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联系,按要求上报公司法律纠纷情况;(五)对法律纠纷进行调查了解,收集证据,并提出处理纠纷的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六)对公司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组织研讨、论证;(七)办理案件有关费用结算事宜;(八)建立公司法律纠纷案件档案。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协助处理法律纠纷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报告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二)配合调查取证;(三)配合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四
3、)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组织机构变更,对变更前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变更后承担该职责的部门和原承办人员协助办理该法律纠纷,负责提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第七条公司对外处理法律纠纷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其他费用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综合管理部专款专用,据实报销。第八条综合管理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或接到公司各部门报送的法律纠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直接收到有关法律纠纷文书、材料,应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在接到通知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到综合
4、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二)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有关案件情况说明材料后,及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汇报法律纠纷情况,并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和建议。(三)根据有关部门案件汇报情况,提出证据清单,有关部门在收到证据清单5日内向综合管理部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向综合管理部移交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综合管理部可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充完整。(四)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委托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外聘律师或其他人员参加仲裁、诉讼活动的建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诉讼等相关活动。(五)根据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办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六)根据案件情况向公司各部门调取与法律纠纷相关的
5、各类证据材料,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支持与配合。(七)将法律纠纷处理结果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八)整理法律纠纷材料并归档。第三章法律纠纷办理程序第九条有关部门收到法律纠纷文书、材料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有关函件、材料,应立即向其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有关部门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综合管理部说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并移交文书、材料,并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纠纷登记手续。其他办理程序同第八条规定。第十条综合管理部按照规定向股东方报告法律纠纷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对采取非诉讼方式协商或调解解决法律纠纷的,有关部门应将有关函件、材料、处理方案、调解意见报送综合管理部,综合管
6、理部将该处理方案、调解意见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汇报。综合管理部将领导批示的意见传达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批示的意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制作协议书或调解书经对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调解书、协议书由承办部门留存,同时报综合管理部存档。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纠纷,由参与协商或调解的部门将原因及下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根据上述情况,提出新的处理方案或建议,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实施。第十二条通过仲裁方式处理的纠纷,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裁决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代理人接到裁决书、调解书后,应及时报送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通过诉讼方式处理
7、的纠纷,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为结案依据。代理人接到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应及时报送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四章证据材料第十五条证据材料包括:(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案件相关的有关函件及传真;()履行合同、协议的各种交付凭证,包括发货单、提货单、入库单、托运单、款项支付存根、结算单据等;(三)履行合同、协议中当事人的签字凭证,如对账单等;(四)有关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制作的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文书或单据;(五)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等;(六)照片、视听资料;(七)其他票据、单证
8、等有关证据材料。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对移交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应及时留存与每一笔业务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并归档。第十八条原始证据材料的留存应从业务源头开始,对原始证据材料的留存归档应责任到人。第十九条公司法律纠纷的有关文件、材料由综合管理部整理后归档保存。留存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或原件保存的部门。原件需移交有关部门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移交。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条综合管理部对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宜接责任者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一)由于负责人个人的失职、渎职或其他的违法行为导致纠纷发生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二)由于有关部门或个人未能妥善保管保存有关证据造成重大损失的;(三)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及时报告,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律规定的有关期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在纠纷发生后,有关部门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五)发现有关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六)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第二十二条综合管理部发现相关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时,提出处罚建议,报公司绩效考核办公室。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
10、加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第三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公司法务、业务部门参与、法务或法律顾问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和公司法律顾问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及工作内容,确保法务和公司法律顾问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第五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
11、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第六条公司应当对以下事项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一)重大经营决策;(二)起草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三)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四)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事项;(五)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及论证的事项。第七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第八条公司法律顾问参加或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的权限
12、、程序及工作内容,依法履行法律审核职责。第十条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务或法律顾问有权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的建议。第十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公司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第十二条法务或法律顾问与其他业务部门在法律审核工作中应当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第十三条公司规范选聘并有效发挥外聘律师在法律审核方面的作用。第三章法律审核的程序第十四条重大事项决策前,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责成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组织法律事务机构或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研究论证,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及签约。第十五条公司法律顾问在参与
13、重大事项决策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在相应的会议记录中载明。第十六条公司法律顾问依法独立实施法律审核,准确评估审核事项的法律风险,并出具明确的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第十七条未经公司法律顾问研究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相关决策会议讨论。第十八条未经法务或法律顾问审核会签的公司章程及公司重要规章制度,不得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或发布实施。第十九条重要合同或协议,公司法律顾问实施法律审核后,应当由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复核签字。未履行复核签字程序的,不得对外签订。第二十条报送公司和集团公司请求指导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第四章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公司法
14、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过程中,就有关问题实施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并提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第二十二条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附法律意见书:(一)报送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核或批准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二)报送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核或批准的公司资产转让事项;(三)报送公司和集团公司审核或批准的重要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要求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标题、主
15、送、正文、附件、落款五个部分。第二十五条法律意见书正文一般包括:(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三)法律依据,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四)法律论证,包括对重点问题的法律分析及相关论证;(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包括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的判断、存在的风险、审核意见及处理建议等;(六)相关事项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事务的公司法律顾问起草,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审核;或者由法律事务机构委托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但涉及公司资产转让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外聘律师出具。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根据授权可以查阅本公司相关资料,向公司有关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第二十八条由公司法律顾问起草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的复核签字。第二十九条法律意见书由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报送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第三十条公司法务或法律顾问有权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法律顾问及外聘律师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提出的法律意见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按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