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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备注:在丙的专利权用作出资归属徽南公司所有后,只有徽南公司能够决定该专利权的使用。无论是原来的专利权人丙,还是徽南公司的股东甲、乙都无权决定专利权的使用。甲、乙、丙三人如果想要使用该专利权,必须经过徽南公司的同意,向徽南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2、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备注:承担的风险是有限的,当公司破产时,资不抵债的风险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只能由债权人承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备注:公司五大核心特征:独立人格(纵向人格混同:公司与其股东(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横向人格混同:受同一母公司或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别)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可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备注:事务之分支)东(备注:所有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
3、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备注:参与管理权(共益权)、资产收益权(自益权);股东自交付时起享有实缴出资相应的股东权利。已交付,没登记,登记后,自交付起算实缴。已登记,没交付,交付后,算实缴;)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
5、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备注:含个人住所)。第H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备注: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不能部分决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契约,其性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有所区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是公司设
6、立的必备条件,规定公司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可通过制定其他书面协议来代替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备注:经营刻字、印刷、复印等营业的,须经公安机关的审批;仅仅少量持股并未参与经营,就不会带来实质的影响;)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备注:即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备注:并非董事
7、长、经理一定同时具备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的意思能力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是代表关系,它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知,能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不确定必须由公司的总经理担任,而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备注: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个主体内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分公司徒有公司之名而
8、无公司之实,究其性质,其实就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责任和独立财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而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其负责人性质与公司部门经理类似,故而对其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法律并无要求,可以不由股东担任)。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备注:母公司与子公司则是两个主体之间投资与被投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根据其与母公司的控制关系进一步分为: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无论何种子公司,均是独立的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奥格,体现在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名义;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或支配其他公
9、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并非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换言之,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通常为半数以上,但有时无须达到半数)被另一公司持有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独立于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子公司的特征为: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尤其是董事会的组成,由母公司决定。
10、子公司在人事安排、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子公司虽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本质区别: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从事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非自然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不适用“一子绝孙”,可继续设立一人公司)。第十五条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备注: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备注:也
11、可以决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备注:对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备注:无董事会,董事会受大股东控制)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备注: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
12、八条工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党组织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备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3、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备注:公司并无直接的损害行为,不承担对其赔偿的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备注:公司人格被否认,“坏股东”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个案适用: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相对人不被“坏股东”牵连,对“坏”股东客观评价,于具体个案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追究其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4、遵循“个案适用”的规则,并非一概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使对于“坏股东”也应客观评价,“坏股东”就其损害行为承担责任后,即修正了“法人人格否认”的状态。将来的法律关系里,股东依旧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备注:关联交易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其合法性要件:程序正当(审批等)+价格公允+信息披露,不能仅仅因做过信息披露来抗辩对价不公允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15、、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备注:只有,董事等高管都无权)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备注:而非知情)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备注:区分决议可撤销和不成立,不成立的理由主要是决议并未真正作出(没开会、没表决、出席会议人数不足、同意表决票数不足等),决议是被伪造出来的是会议制度的本质
16、瑕疵;撤销的理由主要是会议召集方式、表决程序有违法违规之处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有效)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备注: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的双重属性,具有如下特征:(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不用法定验资,不用登记出资);(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5)公司的封闭性;(6)可以自行分权。封闭性表现:设立程序不公开;公司经营状况不公开;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备注:全部资本不区分等额股份);(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