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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问题答疑问: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居住时间如何计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
2、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第二条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问:申请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计税依据包括滞纳金吗?答:不包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因此,返还手续费计算依据仅限按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