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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担保)合约书个人借款(担保)合约书:出借人:保证人1:保证人2:鉴于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且保证人已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台向的内容,情愿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下债权人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大写):人民万元整。二、保证担保范围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值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2、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三、保证方式。保证人供应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四、保证期间4.1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台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商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4.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办理借款展期予续的,保证人同意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4.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主见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五、保证责任5.1 假如主合同项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的商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保证人
3、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马上清偿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5.2 保正人款准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还应担当债权人向其索偿的诉讼费用、律师谢、差旅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5.3 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它担保方式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它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供应、债权人是否向其它担保人提出权利主见,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担当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能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商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异议。5.4 主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之间对第六条、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