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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委员会(盖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文本为示范文本,供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规则草案时使用,规则草案经业主大会选举出得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正式发布并生效。2 .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可根据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提交的规则表决前,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提请会议表决前以醒目方式将不一致的内容进行公示和说明。3 .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发现在业主委员会工作活动
2、中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处理。4 .本规则对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约束力。5 .业主委员会成员变动时,本规则效力给予新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名称与管理规约中物业项目名称一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物业服务区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
3、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外,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三)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人的议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五)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
4、物业服务合同;(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七)定期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八)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九)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十)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十一)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
5、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十三)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业主,限期支付物业费;(十四)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支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十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一)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6、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
7、定;(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三)制定业主委员会财务、印章、会议等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档案;(四)拟定共有部分经营方案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五)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续聘、解聘方案并提请业主共同决定;(六)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七)听取业主、物业服务人的意见和
8、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支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区(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根据具体情况商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成员具有
9、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成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I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成员。(四)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五)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
10、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六)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在业
11、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簿,并安排专门的成员于每月号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
12、,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条(工作报告)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
13、、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
14、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成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成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15、。第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1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资料;2 .各类会议记录、纪要;3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4 .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5 .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6 ,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7 .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8 .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9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10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11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12 .其他有关材料。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保管上述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7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交由物业所在地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