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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本章程系根据上海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下载的合作公司章程格式化文本制订,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提示需要删除或允许修改的文字和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合作方:甲方: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方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外商投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公司名称为:公司法定地址:上海市区路O第二条本公司的合作各方为甲方:乙方:(.)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
2、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
3、内一次性缴清)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甲方以为合作条件;乙方以为合作条件;(.)第十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第十二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313人)。其中方委派()名,方委派名,()(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作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
4、可以连任。董事长由方委派。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解散;4、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第五章监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人(不少于3人),包括名股东代表
5、和名公司职工代表(比例为1/3以上)。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中的合作方代表由合作方共同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6、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或第五章监事)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7、监事名(12人),由合作方共同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共同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5、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十九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8、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
9、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第二十三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第八章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第二十五条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第二十六条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方式如下:第九章期限、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七条公司经营年限为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应在经营年限届满180天前向审批
10、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董事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九条公司因前条第1、2、3、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11、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月 口合作各方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年_在签订。甲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