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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署。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为寻求合作发展/共同从事,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明确合作双方在公司设立期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拟设公司基本信息1.1 拟设立的公司名称拟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实际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1.2 公司住所地拟设在省市区。1.3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1.4 责任
2、承担: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及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第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2.1 公司设立之目的是(长期经营投资/为完成项目)。2.2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为,兼营项目。2.3 公司经营期限为O第3条注册资本、出资额及持股比例3.1 双方一致同意,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3.2 双方的出资形式如下:3.2.1 方全部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分期出资,首次出资应于年月日前实缴至公司开立账户或支付至指定账户。3.2.2 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动车出资万元。上述实物/知识产权/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
3、动车已由以年月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并出具“号”评估报告(附件一)。根据该评估报告,上述用以出资的资产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进。方应当于年月日将上述出资的资产完整使用权交付公司设立筹备组,并于公司设立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3.3 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见本协议附件二。3.4 双方一致同意,各方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应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计算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即甲方的持股比例为%,乙方持股比例为%o3.5 公司设立后,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实缴注册资本向双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同时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双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第4条公司的筹建4.1 双方
4、同意,指定方/为筹建代表,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建代表的职权如下:4.1.1 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领取保管登记机构发放的文书及执照;4.1.2 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4.1.3 开立临时账户,催缴出资款;4.1.4 遇有重大问题召集双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4.2 筹建代表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建代表为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计入公司成本。4.3 筹建代表可自行完成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项,也可以代表双方委托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经办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4.4 双方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
5、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4.5 筹建代表工作行使至公司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止,剩余工作应当全部移交公司董事会或其聘用的经理负责。公司因故未设立成功的,筹建代表工作行使至设立费用清算完毕之日止。第5条出资额(股权)转让5.1 公司设立期间,本协议第3条确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等原则上应当予以维持直至公司设立完毕。5.2 公司设立期间,非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禁止对外转让或相互转让其认缴/实缴出资份额。5.3 公司设立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增加出资方,和/或增加出资额,和/或调整出资比例的,应当按照遵循如下约定:(1)应当签订补充协议;(2)公司设立期间费费用
6、按照调整后的约定比例进行承担;(3)同等条件下,本协议其他方享有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5.4 公司成立后,关于公司股权的调整、增减资及股权对内对外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6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6.1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按照双方持股比例选举产生。董事人选由双方提名产生,其中甲方负责提名人,乙方负责提名人;任何一方提名人选无法获得股东会认可的,由该方重新向股东会提名。/公司不设董事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方指派人员担任。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6.2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从方提名的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6.3 董事长/执行董事任公司法
7、定代表人。6.4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提名人,乙方提名人,监事会设立和选举办法参照本协议第6.1条的约定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从方提名监事中选举产生。/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方指派人员担任监事。6.5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的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6.6 公司经理、财务总监、会计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确定。公司的股东会召开、表决方式、股东会职权,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表决方式,监事会/监事职权等均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6.7 特别条款1,有前期投资的情形根据本协议之目的,在公司设立前或者期间己经启动的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公司设立后双方以年月日实际参与该
8、项目之日为基准日核算后的全部利益计入公司。6.8 公司设立期间,因项目资金投入事项必须进行投资的,应当由双方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双方实缴资本不足的,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持股比例进行追加出资,所追加的出资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股东借款。6.9 公司税后利润在补亏、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按持股比例/实缴注册资本比例/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分配。6.10 特别条款2.优先股权的年度分红要求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对当年度的财务进行结算,设置优先股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每年对公司经营利润进行分配一次。无优先股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盈余分配。第7条协议双方的权利7.1 申请设立公司,随时
9、了解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7.2 签署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7.3 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7.4 在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应享有的表决权、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其他股东权利。7.5 如公司不能设立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回剩余出资。7.6 双方均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他方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他方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7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8条协议双方的义务8.1 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对公司设立履行相应协助义务。8.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公
10、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3 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及其他款项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4任何一方向公司出资后,非经法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不得抽逃出资。8.5非经公司许可,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活动或从事任何业务,不得将出资份额或出资证明书对外进行抵押、融资等行为。公司设立后其所持有的股权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设定质权。8.6 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非货币资产中的房屋需要作为公司筹备期间的办公场所的,出资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完成房屋腾空和交付工作,房屋应当交付给筹建代表,并保证房屋能够正常
11、使用。双方必须确保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存在权利瑕疵和权利负担。8.7 按照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第9条股权设置特别条款9.1 特别条款3优先股权优先股条款。(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设立后,方实际不参与公司经营,根据本协议第3条确定的方出资及其持股比例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授权代为行使并无条件予以认可。相应,双方一致同意方所持股权具有优先分红权。双方同意方在持股期间公司每个完整财务年度的分红享有优先分配权,在公司当年度的全部待分配利润未向方分配至其投资额的%前,本协议其他双方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2) 方优先股行使期限为年,优先股行使期间,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优
12、先股到期后,该股权转为普通股。(3)乙方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获得足额优先分红后,其他双方可参与分红。公司待分配利润向各协议双方的分红均达到投资额的%后,仍有盈余的,双方按照持股比例继续分配。继续分配时,方不再享有优先权。(4)公司因故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中,无论财产性质、分配方式及待分配财产种类等方面方均享有优先分配权,并且,在方未全部收回投资前,其他协议双方不得参与剩余财产分配。公司清算后待分配财产向双方分配至全部收回投资仍由结余的,双方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继续分配。继续分配时,方不再享有优先权。9.2特别条款4,业绩补偿条款业绩补偿与强制转让股权条款。(1)根据本协议
13、第3条、第9.1条的约定,公司当年度无待分配利润和/或待分配利润不足以9.1.1确定的优先股投资人应获投资回报额的,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人自愿以其自有资产对方在本协议9.1.1约定的优先分配金额范围内进行无条件足额补偿。(2)公司设立后经营期间,连续两次或累计次应当或实际启动业绩补偿条款向优先股投资方进行补偿的,方有权要求本协议双方或其中任意一方单独或共同受让方所持有的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出资额。双方均无条件接受。(3) 方行使强制股权转让权的,其转让价格按照该方发出强制股权转让通知之口为基准口对公司进行清算,以该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总额和原出资额孰高者为准/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和
14、确定:转让价格=优先股出资额X(1%(出资之日到转让价款收到之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优先股持股期间已收到的分红一优先股持股期间业绩补偿款。(4)协议双方应当在前述通知发出后60日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支付相应的价款。9.3 特别条款5.随售权与优先认购权随售权与优先认购权条款。(1)公司设立期间,协议其他方如需对外转让投资份额,和/或公司设立后,协议其他方需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股东的权利受让部分或全部待转让股权。(2)公司设立期间,协议其他方如需对外转让投资份额,和/或公司设立后,协议其他方需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该转让方向收购方出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
15、权。方要求行使前述随售权的,该转让方应确保收购方同意受让方出让的公司股权/投资额,否则该转让方不得向股权收购方转让任何公司股权。9.4 特别条例6.反稀释反稀释条款。公司经营期间,因故需要对公司增资时,无论内部增资或吸收第三方股东,均应当以公司净资产金额为基准进行等价或者溢价增资。同时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股权调整:9.4.1 公司净资产等于或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增资方按照净资产额进行等价增资,溢价部分应当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公司股权按照增资后的净资产额进行等比例调整。9.4.2 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时,对公司的增资应当获得的同意,并且其他双方应当无条件按照如下第_种方式调整增资后的股权:(1)增资完成后,造成方持股比例减少的部分,由协议其他双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向方转让该差额股权,方以零对价受让,对应维持方在公司持股比例不变。(2)增资完成后,作为一项全面估值反稀释保护措施,方有权以零对价方式对公司进行随同增资以进一步获得公司的股权,协议双方确保方在新一轮融资完成后的股权按照完全棘轮方法计算。方应付增资额由协议其他双方按照其原出资比例/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具体公式如下:方持股比例=原出资额/最新融资的低估值(净资产值)9.4.3 下列情形下的增资行为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