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5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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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302.52016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16XXXX发布2016XXXX实施国家质量将督检验检疫总局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302302.5分类名称轻工

2、产品家用燃气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2产品种类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3000NlOOO且V30001000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

3、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CJ50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在企业的成品仓库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6.2.2抽样时,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6.2.3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400只,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6.2.4抽样时,抽样数量为4只,其中2只作为

4、检验用样,2只作为备用样。6.3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被抽查产品的样品应有防拆封措施,可以采用外包装箱装好封样。6. 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7检验要求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o表3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验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手轮螺纹及尺寸CJ50C

5、J502出气口尺寸CJ50CJ503气密性CJ50CJ504关闭压力(采用出厂检验试验方法)CJ50CJ505出口压力(采用出厂检验试验方法)CJ50CJ506膜片强度CJ50CJ507出气口强度CJ50CJ50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2只样品均应进行全部7项检验,6、7项在进行前5项检验后进行检验。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表3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

6、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规范编制单位: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翟军)、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林力)。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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