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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合同甲方:景悦城一期、三期第一届业委会地址:成都市双流临港路四段200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质等级:壹级地址:公司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成都市双流区景悦城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建筑区划(以下简称本建筑区划)基本情况:建筑区划名称:景悦城一期、三期建筑区划类型:公寓座落位置:成都市双流临港路四段200号总建筑面积:255879.27平方米;其中住宅182467.75平方米物业构成和建筑区划总平图见附件一(以实际验收清单为准)O第二条乙方在本建筑区环内提供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均参照成都市住宅物业服
2、务等级规范四级标准,并据此配备物业服务力量情况。第三条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陋平方米,位于景悦城一期大门右侧及景悦城三期15栋右侧一楼(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洗手间及秩序维护队员宿舍)。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四条建筑物专有部分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景悦城一、三期物业服务日常考核细则内容。第六条乙方承接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对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
3、名册等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电梯公寓:2.公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8元/月平方米(如甲乙双方后期对住宅物业费价格调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以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上述收费标准不含业主人身、财产保险费和公众责任保险费。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业主违反本条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物业公司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赔偿由此给受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物业服务
4、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本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办公费用;7、本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法定税费;9、在本物业服务范围分摊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10、其他乙方在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应按本合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第八条业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本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上年度成都市物价指数标准及物业服务质量的年平均业主满意度情况,物业
5、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相应上浮或下调;具体调整比例由甲、乙方双方另行约定。第十条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按包干制计费方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乙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一)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分别根据物业类型和第七条物业服务标准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全额缴纳。(一)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必须将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出租资料交乙方备案,同时暂住人员必须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在承租人不能按时缴纳服务费时,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由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三)业主转让物业时,须到物业服务中心结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予以追偿。(四)物业
6、服务费按季度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在当季首月的15日前,交纳当季物业服务费,首次应在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计收之日交纳一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物业服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但因乙方的物业服务不达标导致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无权向业主主张违约金;(五)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其他费用按本条第四款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建筑区划内的停车场(库)、位,委托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乙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O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服务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
7、向车位使用人收取。(一)已出售的归属于业主个人的地下车库车位(无论实际停车与否),车位产权人按70元/个/月向乙方交纳停车场车位服务费,与物业服务费同步交纳。(二)摩托车、机动三轮车、老年车、白行车等停车区、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物价局指导标准执行。(三)以上收费标准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执行。以上有关费用标准,不包括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及车内和相关财物的保险及保管费用。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标准收取的停车费、车位管理费、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基本的安保,但不包含对停放车辆的专门保管费用,因此乙方不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车辆承担专项保管责任。乙方履行了物业服务全部职责的,无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及车辆内的财物
8、损坏、被盗、遗失承担赔偿责任。车位使用人需要乙方进行车辆专项保管服务的,由车位使用人与乙方另行签订专项保管合同,收费标准由车位使用人和乙方另行协商确定。第十三条地下停车场的管理办法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并参照执行。第十四条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委托乙方规划经营管理,甲方授权业主大会、业委会予以监督。住宅区广告位、公共配套场地经营收入总额按照:收入的20%作为物业经营管理成本,剩余部分的20%作为物业的日常维护,80%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中包括业委会日常运转费用,分发方式待业委会后续讨论)。乙方应当建立完善公共收益的台账登记和管理,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汇报公共收益情况,及时向业委会公共收益相关账户支付归
9、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收益。公共部分具体为:(一)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公共车位、电梯轿厢、单元大厅、会所,游泳池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位和设施)。(二)公共场地(总坪广告位等)。(三)公共场地产生的使用费。(四)公共部份的合同每签一份需复印一套给业委会。(五)小区摆摊设点需征得业委会同意后方可入场,会所租赁商务洽谈需由业委会与物业共同参与。第十五条在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期间,除日常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讨论费用承担比例;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的费用,在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中列支或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使用专项维修资
10、金。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特殊情况除外)。甲方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公布,并每12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一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六条本建筑区划内,乙方、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业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专业单位向乙方收取;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乙方接
11、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七条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第十八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二)在其制定的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中的注意事项、禁止事项等事项:(三)协助物业督促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四)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五)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
12、施,并于必要时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七)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九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相关等级标准负责本建筑区划内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配备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物业服务力量履行本合同;(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四)
13、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五)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甲方公告本建筑区划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支付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六)结合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七)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八)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九)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本建筑区划内改、扩、重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
14、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达到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十)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建筑区划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十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小区内群租现象的发生,发现群租现象的,依法向有关部门、业委会等反馈:(十二)住改商的情况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二十条本合同有效期限叁年,自2023年8月1日0:00时起,至2026年7月31日24:00时止。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
15、满前90个工作日,甲、乙双方应就是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本合同至续签合同或新聘物业公司入场之日止。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终止、解除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交给业委员会,并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项目退出手续。乙方拒不办理移交和项目移交手续、退出小区的,按照每日2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或小区当期业主委员会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在物业服务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二)乙方已依法、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建筑物本身固有瑕疵造成业主损失的:(三)因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信总、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五)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因为受到非乙方原因的意外侵害而造成的相关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六)其他非乙方原因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且乙方及时向甲方告的。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暖气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