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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上海市第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联系电话:12345678。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被告:李四,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611号303室,联系方式:12345678。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培训费用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担任经理职务,工作年限3年,期间由原告派被告前往杭州进行为期一年的培训,培训费用由原告支付。但被告学成归来之后即离职。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培训费50000元。同年3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裁决,,对于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现对该裁决不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此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附:起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上海市第一有限公司(加盖原告公章)X年X月乂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