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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除乡(镇、街道)建成区以外的行政村集中农村居民点以及分散农村居民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500m7d以下规模(不含500m7d)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厕所和厨房排水等,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
2、物、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包含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和其它附属设施。污水收集系统分为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和户内污水收集系统。公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外排污水,输送至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管网的设施。一般包括排水管、检查井和提升泵站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农户户内洗涤、洗浴、冲厕和厨房排水的设施,一般包括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和接户井等。污水处理系统是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等。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建管并重、长效运营”为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
3、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的总体目标。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组织、监督、指导工作,并牵头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政策。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州)财政局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厕所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市(州)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和运维服务向有条件的村庄延伸覆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州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保障集中规模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庄规划。第五条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县(市、区)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及运维单位,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运行维护主
5、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运维单位做好污水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乡村振兴、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九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或运维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运行维护相关具体工作。第十条村级组织应按照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运维主管部门要求,配合运维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护意识,组织村民做好户内污
6、水收集系统和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有效收集处理。村民应主动参与监督公共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自觉管理好户内污水管网,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发现问题及时向村级组织和运维单位反映。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内容应包括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运行评估、日常巡检、维修养护、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记录、安全与应急管理等。第十二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参见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
7、理设施分布、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对于规模较大、分布较集中、工艺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统一运行维护。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农户自行运行维护。第十四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建立运维台账、养护、巡检、应急维修、进出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交付条件,运行维护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
8、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监测的实际需要,合理统筹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运维资金多元筹措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逐步建立起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集体经济贴补、群众缴费的运维资金多元筹措机制。第十八条县(市、区)设施运维
9、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十九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全省农村环境整治考核内容。第二十条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应至少抽查1次本辖区内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抽查比例不低于10%o对于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的,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提请市(州)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第二十一条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和无改造价值设施处置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要上报至市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县(市、区)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属地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干部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结果同步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