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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排污单位许可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有力举措。为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助力排污单位纾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性,自即日起,组织全市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并做好整改提升,现通知如下:一、实施步骤第一阶段: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填报及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填报自查情况表,并将扫描件报所在生态环境局邮箱。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排污单位,应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重新申请、变更或延续等业务申报工作。第二阶段:所在市、县级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2、受理相关业务申请,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审批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对排污单位通过自查发现的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阶段: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现场核实和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存在排污许可证填报及执行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污单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二、排污许可自查重点问题(一)无证排污或降级管理。是否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而实际未领证或仅做了排污登记,是
3、否实际属于重点管理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二)证照失效。排污许可证正本、限期整改通知书,是否超出有效期或整改期。(三)申报不全。对存在多期项目、多条生产线或多个行业的排污单位,是否只申报了部分项目、生产线或行业;实际建成产能是否远大于许可证填报产能;是否仅依照环评报告书(表)填报许可证信息,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四)排放情况与实际不符。排污许可证与现场实际排放方式(如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口数量、排放去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控制措施等是否不一致。(五)在线监测情况与实际不符。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水、废气自行监测要求,是否存在许可证中载明需安装在线并联网,但实际未安装、未联网或未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情
4、况。(六)未落实执行报告制度。是否未按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执行报告(年报、季报、月报)填报频次、时间提交执行报告。此外,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查看是否规范落实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制度。三、业务咨询与指导市、县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省厅部署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本辖区行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排污单位法人培训、行业培训或答疑指导交流会,及时通过网站、公众号进行宣传,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帮扶辖区内排污单位做好自查工作。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需要您的理解、配合与支持,我们将竭力为排污单位主动做好服务,共同为环境质量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