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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给外地农民工发放的500元节日红包需要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九)偶然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
2、、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公司给外地农民工发放的500元节日红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按什么税目缴纳个税。如果农民工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如果农民工和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如果不属于上面两种情况,则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